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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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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汉代法律制度西汉疆域东汉疆域第一节汉代法制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汉代法制指导思想(一)汉初至文景时期——黄老思想的盛行“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二)汉武帝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1、西汉中期以后的经济、政治状况2、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体系,是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同时吸收阴阳五行家、墨家、道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思想的基础上整合而成。(1)“天人感应”——新儒学的理论基础“君权神授”:“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尊儒隆礼”:以儒家的纲常名教统一臣民的思想。(2)“德主刑辅”—立
2、法指导思想“德”与“刑”的关系:其一,“德刑相济”“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其二,“大德小刑”“圣人法天而立道,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其三,“德主刑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3)“三纲五常”——最高道德准则二、汉代立法概况(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刘邦与民“约法三章”2、《九章律》的制定《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和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3、《傍章律》的制定“吾乃今日方知皇帝之贵也
3、!”(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张汤《越宫律》赵禹《朝律》(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三、法律形式1、律2、令3、科4、比第二节汉代刑事立法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二)“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相互隐匿犯罪的行为应当减免刑罚。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
4、而存之,诚爱结于心而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令(三)“先自告除其罪”“先自告除其罪”,是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以追究。2、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能免除其罪。(四)“上请”“上请”,也叫做“有罪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先奏请皇帝裁决,皇帝
5、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帝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减免刑罚。(五)恤刑二、刑罚制度(一)汉初刑罚制度死刑肉刑笞刑徒刑徙边禁铟赎刑(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刑制改革的原因(1)间接原因:经济发展思想基础(2)直接原因:缇萦的上书“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2、改革的具体措施3、改革存在的缺陷(两点)三、主要罪名(一)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1、《左官律》2、《阿党附益之法》3、《酎金律》4、《
6、推恩令》(二)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欺谩”、“诋欺”、“诬罔”2、“非议诏书毁先帝”3、“怨望诽谤政治”4、“左道”5、“违反诏令”(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不敬、大不敬2、“阑入宫殿门”3、“犯跸”4、“腹非”(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1、“反逆罪”2、“通行饮食”3、“群饮酒”4、“首匿”5、“见知故纵”7、“监临部主”8、《沈命法》(五)违反伦常罪第三节汉代民事立法一、民事权利主体二、所有权三、债四、婚姻与家庭制度(一)婚姻法1、婚姻的缔结2、婚姻的解除(二)家庭法“夫,扶也;妇,服也”五、
7、继承法1、身份的继承“父子相传,汉之约也。”2、财产的继承第四节汉代行政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一、汉代行政法律制度(一)皇权的加强和中枢体制的变化1、皇权的加强2、中枢体制的变化(1)汉初“三公”(2)新“三公”的形成(3)尚书台(二)地方行政体制1、郡县与封国并存2、削藩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三)职官管理制度1、官吏选任制度(1)察举:是指由地方向朝廷本辖区内贤能之士以备录用的制度。(2)征辟:是指皇帝或高级官吏直接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法。武帝时以“四科”、“四行”作为皇帝待诏选官的依据。(3)上书拜
8、官:是指士人上书皇帝,因提出有利于加强统治的措施,得到皇帝赏识而被聘任为官的制度,即所谓的“公车上书”。(4)任子和荫袭:是指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弟一人为郎(官)的制度。(5)赀选:是指统治阶级为解决财政困难,而将向国家捐纳一定赀财者作用为官的制度。2、官吏的任用方式拜征守假兼领行迁3、官吏的考课与奖惩制度(四)监察制度1、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2、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州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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