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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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人身保险合同内容提要2.1人身保险合同概述2.2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形式2.3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2.4人身保险合同条款2.1人身保险合同概述2.1.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1.2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2.1.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按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等的有关规定。2

2、)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2.1.2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我国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

3、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3)近因原则2.2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形式2.2.1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2.2.2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2.2.1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保障范围分类按保障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2)按投保方式分类按投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与团体人身保险合同。3)按照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按照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4)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合同和年金保险合

4、同。2.2.2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2.3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2.3.1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3.2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2.3.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2.3.1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承保2)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交纳保险费的义务通知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义务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义务第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第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第三,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第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

5、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第五,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第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内自杀的情况第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情况2.3.2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根据有关规定,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时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继续履行。2.3.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1)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定义2)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分类(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

6、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保险期限届满;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2)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时终止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是指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的合同解除。2.4人身保险合同条款2.4.1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2.4.2人身保险合同标准条款2.4.1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人身

7、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3)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一,保险人应具备法定资格,并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第二,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投保人应符合的条件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如果是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投保人。投保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些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为自己的职工投保,则投保人是法人,而被保险人是单位职工。第二,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

8、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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