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务问题_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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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行业综合管理法规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综合管理法规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

2、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第5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121©2009北京分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地产行业综合管理法规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

3、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境外机构投资者已不再可

4、能从境外直接持有中国房地产)122©2009北京分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地产行业综合管理法规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

5、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123©2009北京分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地产行业综合管理法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意见》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

6、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应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后,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经营活动。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

7、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其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注栏内标明“有效期至****年**月**日”。124©2009北京分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地产行业综合管理法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8、书》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意见》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是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土地、或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等向境内、外投资者进行转让。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境内、外机构、个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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