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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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汇算清缴(1)铂略咨询www.linked-f.com12013年新出台主要政策2分类政策类别具体规定1、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2、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扩大3、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所得税优惠4、明确“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认机构、涉税管理程序所得税优惠政15、明确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策6、出台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衔接政策7、明确技术转让中咨询、服务、培训收入的确认原则8、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的股息、红利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免税收入的待遇2

2、收入确认政策出台政策性搬迁收入确认的过渡性政策1、限定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范围2、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3税前扣除政策3、企业维简费支出必须符合实际发生原则4、商业零售企业一大利好:企业部分零星损失项目由专项申报改为清单申报,大大减少企业工作量和负担1、明确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处理4其他政策2、分支机构申报大变化——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首次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3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二级分支机构首次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执行日期:2013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

3、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

4、业所得税4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具体包括:(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

5、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特殊情况包括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两种情形:(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6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汇算清

6、缴方法: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涉及退税时,也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所有分支机构分各分支机构按分50%摊税款总额摊比例分摊7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

7、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8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三因素”

8、的确定:“三因素”的所属区间统一限定为“上年度”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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