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与归纳论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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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证与归纳:论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边界作者:胡伟(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论文提要司法责任制被称之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承担着司法改革的重任。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司法责任制就是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晰界定司法人员权责的内容和边界,保证司法责任制机能的有效发挥。如果没有对司法人员权责的内容和边界的清晰界定,所谓“追究责任”也就失去了基础,成了无本之木。与此同时,需要明

2、确的是司法责任制的宗旨不是追究责任,而是保障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因此,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对法官依法履职的保障程度,决定了司法责任制的完善程度。“由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但是“由审理者裁判”往往容易导致司法权被滥用,进而造成冤假错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权威。但在确定裁判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负责,有没有具体的时效限制,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尚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基于上述之论,本文从确定司法责任制的现实性价值着手,分析和考察司法责任制度的现实状况。在前述基础

3、上,进一步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承办法官被追责的实例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司法责任制的范围边界和时限边界,提出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具体措施,限定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边界。本文总计8704字。主要创新观点本文主要从司法责任制的范围边界和时限边界两个方面提出了弥补司法追责制度缺陷,完善司法追责制度的措施。笔者建议在对裁判结果进行追责时需区分偏差与错误,基于个人主观认识及认知能力的差异性,应允许偏差出现。毕竟是“横看成岭侧成峰”,法院作出裁判不是做数学计算题,把数字精确到与原本毫厘不差。但如果是因为办案人员存在过意或者过

4、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则需要对裁判者进行追责。当然能否免除追责,追何种责,还要结合因错误导致的损害后果有多大,进行综合考量。本文同时提出,要对“终身追责”中的“终身”二字作出限定,终身追责不能超过刑法、法官法、纪律处分条例等对具体行为进行追责的时效规定。鉴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及相关追责事由出现的长期性,建议在掌握追责实效的时候,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原则上追责时效需受到相关专门规定的限制,但如果确需追责时,需经过一个类似于“犯罪行为超过最长追诉时效,确需追责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制度,

5、只是因为法官被追责的种类不同,处罚机关不同,核准的机关也应有所区别。进而兼顾到“终身”和“追责时效”两个方面。正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3月24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就法院而言,司法责任制主要指法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因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的不法后果。作为一种法律责任,不同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一般表现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司法责任制实施要求明确责

6、任的边界,确定法官的职责和权限,明晰法官权责的具体内容和边界范围。然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来看,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需要深入考究,司法责任的边界有待进一步细化。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法官被追责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司法责任制的范围边界和时限边界,提出司法责任追究的实践进路。一、解构:司法责任制度必然与实然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被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从“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到“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再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界定司法人员职

7、责和权限等内容,展示了司法责任制边界的必然性与实然性。1、司法责任制度的必然性——司法判决和司法需求。从司法责任制的边界必然性看,司法判决和司法需求决定了司法责任制的边界必然性。一方面,司法要获得人民大众的信任,就需要司法公开,要让人民大众理解司法活动的过程、结果和责任。司法裁判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最终成果,其案件质量自然应由作出裁判的法官负责。但在传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判决结果的产生受到法院行政式管理的束缚,裁判文书经过法院庭长、院长层层把关、逐级审批,容易导致权责不明,混同了过错和责任,因此,明确司法责

8、任就成了一种必然。责任需要与权力相统一,责任的边界必须明晰[[]金泽刚《法官错判的原因与防治——基于19起刑事错案的样本分析》,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15年第2期,第150页。]。如果不当追究法官错案,会使法官处高风险职业中,不利于审判独立性,客观上影响了案件审判;由于法官担心被追究责任,也会想方设法转移案件裁判风险给院庭长、审判委员会,虚化二审终审制,也违背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同时如果过于强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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