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认同的关系研究.pdf

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认同的关系研究.pdf

ID:50144493

大小:6.16 MB

页数:54页

时间:2020-03-06

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认同的关系研究.pdf_第1页
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认同的关系研究.pdf_第2页
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认同的关系研究.pdf_第3页
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认同的关系研究.pdf_第4页
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认同的关系研究.pdf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院能动司法与司法认同的关系研究.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分类号密级公开编号碎士蚵究法含依儉夂题目去院能动去与去人同的关系研究学院(所、中心)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学研究生姓名陈竹学号导师姓名王启粱职称教授年月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本论文是作者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存在剽窃或抄袭行为。与作者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现就论文的使用对云南大学授权如下:学校有权保留本论文(含电子版),也可以釆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将论文用于查阅或借阅服务;学校有权向有

2、关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用于学术规范审查、社会监督或评奖;学校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录入有关数据库用于检索服务。内部或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循此规定)摘要跟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的概念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具有自己独特而丰富的内涵。并且这些丰富的内涵作为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以各种具体的政策和制度的形式被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我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回应了我国民众不信任司法、司法认同不高的社会现实。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事实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我国民众对于司法的认同并没有被良好的建立起来。这其中,法院作为聚焦点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压力。司法认同其实是特定场域下的社会认同,有普适

3、性的一面,也有其独有的特征。当下司法认同不高的现状主要可以从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来进行归纳。主观上,由于多种因素,我国民众对于司法的认识和预设产生了一定的偏差;客观上,极端化机制的运行一方面是司法认同不高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反过来对司法认同施加了消极影响,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社会不断的变化发展,中国更是面临着传统秩序的瓦解和新秩序的建立的矛盾。在这种大背景下,结合中国的传统因素以及国外同意理论这两个异曲同工的角度,笔者探寻出对司法认同起着根本影响的因素,即司法认同的根本动因是情感上的满足与价值意义的认可。了解了目的是什么,那么作为极富有包容性的能动司法是否能作为适合的手段

4、追寻司法认同的达成,这是一个需要证成的问题。从价值意义上说,能动司法能够通过调整,通过对根植价值观的树立,进行好价值之间的平衡;从情感上的满足来讲,能动司法能够最大限度的兼顾好利用我国特有的传统优势与法理秩序维护两个方面旳内容。最后,结合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策略,利用能动司法的工具价值提出了笔者认为具体可行的进路,如改变表达和发生的方式、习惯的培养和机会成本的考量以及思考尊重的意义与力量。本文立足于实践,运用数据和案例来反映客观的情况和说明问题。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认同;价值判断;平衡AbstractWiththeconceptofwesternjudici

5、alactivismandjudicialrestraint,,,,,,,,,Keywords:activejustice;Judicialidentification;Valuejudgment;balanceIII目录摘—、导论:背景的梳理与问题的提出一)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二)司法认同与能动司法的互动、什么是司法认同、二者之间的互动三)问题的提出二、我国法院司法认同的现状一)民众对于法院司法的认识与预设二)极端化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三、司法认同的根本动因一)司法认同面临变化与稳定的困境二)同意与认同的差异四、法院能动司

6、法的实践前提一)能动司法的价值判断标准、社会根植的价值与暂时的倾向、价值间的权衡二)能动司法适用的边缘、有限正义的制度伦理、法院并不总是最适合解决争端的机构五、能动司法路径下司法认同的探寻(一)改变表达方式、避免绝对化表达和误导、有效传递司法品质二)习惯与机会成本的考量、习惯的培养、机会成本的考量三)尊重的力量参考文献在读期间科研成果清单一、导论:背景的梳理与问题的提出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作为一种司法方法和活动方式,司法能动主义最早于美国提出。与其相对应的另一端概念为司法克制,二者为同一属性的进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二者的优劣相较的话题已经拉锯了相当漫长

7、的时间。实际上,笼统的评价一种主观上的方法论的是非对错是偏颇的,对于任何一种方式和路径来说都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好与坏,也没有任何一项评价是绝对普适的,我们必须关注作出评价的前提。阿哈龙巴拉克认为,只有在存在司法裁量时,关于司法能动主义的描述和评价才是有意义的。任何一种方式方法都需要具体的行为作为载体进行表达,当不存在任何具体司法行为时根本就不具有评判的适格对象。同时,只有出于司法裁量的合理性范围里,我们对于司法能动主义还是司法克制进路的选取和讨论才算是有效的。合法性基础划定了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