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向前论新能源优先准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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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能源优先准入原则龚向前【学科分类】能源法【出处】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摘要】德国等国法律最早确立了新能源优先准入的法律原则,并逐步在欧美推广。新能源优先准入的制度价值在于其符合公共利益优先、矫正公平和契约正义等原则。新能源优先准入原则作为新能源供应者的程序性权利,其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程序性和实质性的保障机制。作为世界上最早推行优先准入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许可主体程序,完善法定的能源标准,加强公共财政保障和建设。【关键词】新能源;优先准入;能源法【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      在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呈现出生态化变革

2、趋势。为加快发展清洁、高效的新能源,并克服其成本障碍,诸多国家的能源法上开始确立新能源优先准入(priorityaccess)原则。本文拟就这一新兴的能源法原则进行探讨。  一、优先准入原则的确立及其推广  (一)优先准入原则的最初确立  在迈向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变革中,德国向来开风气之先,如风险预防原则的引入,严格责任的确立,等等。在促进新能源发展上,德国也是最早确立优先准入原则的国家:(1)1991年《强制输电法》(StrEG)便规定了电网经营者优先购买风电经营者生产的全部风电的强制义务;(2)1998年《能源产业法》第13条和第14条亦有类似

3、规定;(3)《可再生能源优先法》(2004年、2009年修订)规定,凡属联邦领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内利用可再生能源和矿井废气从事生产的发电厂,优先并入公共电网;(4)再如,德国近年修订和推出《建筑节能法》、《德国可再生能源取暖法》等,都有优先或优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西班牙则是较早引入优先准入原则的另一典型。根据1997年西班牙《电力法》及相关法规,50MW以下的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和废物发电优先并网。  人们通常将强制入网与固定电价相混淆。实际上,优先准入原则才真正构成了所谓“强制入网法”模式的核心规则。从经济学上讲,优先准入的优势在于,确保可再

4、生能源发电风险投资的长期、可靠的回报。诚然,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从2000年的6.3%增长到了2008年的15%以上。同期,西班牙增长至20.8%,其中,光伏并网发电容量和风电装机容量的规模分居世界第二和第三位。  (二)优先准入原则在欧美的推广  德国和西班牙的巨大成功,再加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通过和实施,优先准入原则逐步被欧盟所接受和推广:(1)欧共体法院曾在“PreussenElektraVsSehlesuagAG”案中裁定,以优先准入原则为核心的“强制入网法”(Feed-inLaw)是符合其电力市场规则;(2)根据

5、第“RES-Directive(2009/28/EC)”号指令,成员国须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准入或保证准入电网系统;此外,欧盟有关气候与能源方面的法规,还推动公共采购中优先使用新能源。一些国家纷纷在最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令中确立了优先准入原则,如:(1)2008年罗马尼亚《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准入”;(2)2011年保加利亚《可再生能源法》则规定了“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  如今优先准入原则正在北美及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1)以倾向于自由竞争市场机制发展新能源的美国为例,2011年2月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发布的技术会

6、议通报提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优先准入已经列入议事日程;(2)早在2008年《加利福尼亚州可再生能源法》便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准入和优先购买原则,使之成为公用电力企业的强制性义务;(3)2009年加拿大安大略湖《绿色能源法》历史性地引入了促进绿色能源的制度。第26条规定,输配者必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再生发电者提供优先准入。  多数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则采取类似于“平等(无歧视)准入”加优惠政策的做法,可视作适用优先准入原则的过渡期。例如,根据《罗马尼亚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热电联产享有平等的电网准入权。同样,根据《波兰能源法》第7条

7、,电网运营商有义务无歧视地连接特定发电商,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享优先准入之权。2003年修订的印度《电力法》规定,拥有分布式能源装置的业主,可以将多余的电能反卖给供电公司,并要求供电公司提供备用网络。  二、优先准入原则的制度价值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  新能源优先准入的法理基础,首先在于其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按照现代法治原则的要求,引入“公共利益”概念,可以解决现代社会中个人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冲突:(1)“公共利益”的基准是其“公共性”,即该利益是相应社会共同体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而不是个别或少数者的利益;(2)社

8、会公共利益优先意味着,必须适度限制或损害个人权利、自由时,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安全、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等价值。  本来,平等准入乃是市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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