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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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局”)为一方主体签订的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勘测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监测、科研试验、咨询论证、技术服务、物资设备采购等合同(包括协议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水

2、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等合同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制、评审会签制、履约责任制、检查报告制。第四条省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管理全过程接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办”)的监督。19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划分第五条合同实行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履约责任部门分层次管理。合同分类管理职责划分见附件一。第六条规划处是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省南水北调局相关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合同技术条款的拟定或审核及履约阶段的专业管理,是相关合同的专业管理部门。省南水北调局各处、现场建设管理单位按职责分工

3、负责相关合同履约管理,是相关合同履约责任部门。合同管理相关部门及单位合同管理职责见附件二。第七条采取委托制或代建制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依据签订的项目建设管理协议进行合同管理。第三章合同分类第八条合同依据工程项目、合同内容进行分类。第九条合同实行“统一编码、号码唯一”,由省南水北调局合同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码管理。合同号码具体格式如下:HBNSBD-××(工程代码)××(分类代码)-××(年份)-××(序号)。(一)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代码:兴隆枢纽工程――――XL19引江济汉工程――――YJ闸站改造工程――――ZZ航道整治工程――――HD综合――――ZH(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合

4、同分类代码:建筑安装工程合同――――――――――――01物资设备采购合同――――――――――――02勘测设计合同――――――――――――――03监理、监测合同―――――――――――――04科研、咨询及技术服务合同――――――――05其他合同――――――――――――――――06第四章合同订立第十条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对合同潜在签约方的资格和资信审查;(二)合同签约方的确定;(三)合同文本拟定及评审;(四)合同谈判;(五)合同会签及审批;(六)合同签订。第十一条19合同订立前,由合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处和现场建设管理单位对潜在的签约方进行资格和资信审查,提交资格和资信审查报

5、告。资格和资信审查一般包括潜在签约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相关业绩、委托授权等内容。项目实行招标的,对投标人的资格和资信的审查按省南水北调办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潜在签约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一)主体资格不合格的;(二)资信状况不好或不明的;(三)无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差的;(四)非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委托要求签约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第十三条合同谈判前应由合同主管部门拟定合同文本。拟定合同文本时,优先采用合同范本。第十四条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标的;(二)合同价格;(三)合同标的数量或工程量或工作量;(四)技术规范和

6、质量标准、验收规程规范及验收程序;(五)合同支付条款;(六)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变更、索赔和合同解除条款;19(八)合同的奖惩条款与违约责任;(九)合同纠纷解决条款;(十)必要的其他条款。第十五条合同主管部门拟定合同文本后,组织各有关处、现场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法律顾问按职责分工进行初审。重大合同根据需要由合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参与评审各方提出合同评审意见书。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评审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第十六条合同文本经评审后,由合同主管

7、部门组织各相关处、现场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招标代理机构、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法律顾问等参加会议。第十七条合同谈判过程中,不应变更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总价、单价、质量标准、工期等。谈判过程中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应按程序报告。第十八条经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由合同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相关处进行会签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法定代表人审批或授权审批。相关处在会签中若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妥,需在会签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由合同主管部门组织复审。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审批表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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