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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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丘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章丘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章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0日3章丘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为有效引导辖内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经济支持力度,激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总量,促进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1、奖励范围包括在章丘辖内设立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

2、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人民银行和银监办。2、按照贷款总量、贷款增量、纳税额以及对我市经济的推动作用进行奖励。贷款总量是指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含贴现、承兑及贸易融资)。贷款增量是指年内各项信贷投入总量的增加额。纳税额是指年内向章丘辖内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总额。3、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金融机构负责人1万元;4、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亿元以上的,每新增贷款10亿元,奖励金融机构负责人5万元。5、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额同比每增加500万元,奖励金融机构负责人1

3、万元;在章丘注册纳税的保险机构,纳税额同比每增加200万元,奖励保险机构负责人1万元。6、3担保机构年末在保贷款余额每1亿元,奖励担保机构负责人2万元。7、域外金融机构在章丘辖内新设立市级分支机构的,奖励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10万元。8、对金融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按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同比每增加10亿元,分别奖励部门负责人2万元。9、考核期内发生金融事故、弄虚作假的金融机构,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10、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财政、人行、银监办,对各金融机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兑现。11、本办法自20

4、13年1月1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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