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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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鼓市监行处(2018)011号当事人:南京金亦中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91320106MA1MCW8B2H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2幢1305室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保温材料、汽车配件、化工产品、电线电缆、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珠宝首饰、针纺织品、消防器材、玉石、矿产品、煤炭、电器设备的销售;园林景观工程、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形象策划。2018年3月14日,接到陈长宏投诉,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股东并任监事,而其与

2、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2018年3月14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魏李、张燕分别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4日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一名股东并监事身份证明材料为陈长宏有效期限为2006.02.08-2016.02.08的身份证复印件。鼓楼分局于2015年12月16日,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登记资料中记载有5名

3、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雷萌、股东监事陈长宏、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魏李、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财务负责人张燕、公司住所房东房佳成。陈长宏于2012年3月15日丢失过身份证。登记陈长宏为当事人的股东监事的身份证明资料,系陈长宏遗失的有效期限为2006.02.08-2016.02.08的身份证复印件。陈长宏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登记材料中所有“陈长宏”签字都不是陈长宏本人所签。-3-电话联系张燕。张燕说,当时,一个男子主动打电话联系她,要求她帮其申请登记公司。申请资料都是这个男子给的,身份证

4、、房产证给的是复印件,给资料时都已签好了所需的签名。张燕不认识陈长宏、雷萌、房佳成,也记不得魏李了。根据张燕提供的该男子的电话号码,拨通后接电话的是一位中年女士。该女士说,她不认识张燕,也没有登记过南京金亦中商贸有限公司;十几年来,她一直都用这个手机号码。电话联系魏李。魏李说,南京金亦中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她核准的。她不认识陈长宏、雷萌、房佳成等人。她认识张燕。没有联系上雷萌、房佳成。函约雷萌、房佳成,信函被退回。拨打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已停机。当事人登记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2幢1305室。广州路5号

5、是“君临国际广场”。2幢1305室是江苏东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没有发现南京金亦中商贸有限公司。大楼保安说,没听说过南京金亦中商贸有限公司。综上,当事人的股东监事陈长宏,是在陈长宏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陈长宏身份登记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陈长宏的《投诉书》1份,证明陈长宏身份被冒用的事实;2、陈长宏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3、陈长宏的新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陈长宏为股东监事所用身份证明资料为

6、陈长宏遗失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1份,证明2012年3月15日陈长宏丢失身份证的事实;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挹江门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份,证明陈长宏发现身份被冒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6、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3-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7、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2018年7月25日,本局以信函挂号邮寄、局公告栏张贴公告、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公司

7、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

8、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金亦中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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