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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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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坊市监案处字〔2018〕107号当事人:潍坊坊子凤和医院地址:潍坊市坊子区恒信领海国际龙泉街沿街37号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77207111637070417A1001法定代表人:李振性别:男职务:院长(违法事实)本案来源于监督抽检。2018年7月4日,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潍坊坊子凤和医院应用的中药饮片益智(仁)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18年11月6日,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给潍坊坊子凤和医院送达了
2、《检验报告》,出具了《鉴定结果告知书》,并依法对该医院的中药区和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不合格中药饮片益智仁和其他批次不合格同类中药饮片。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留存。经调查,2018年5月11日,潍坊坊子凤和医院从山东舜生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标示药品通用名为益智(仁),生产单位(含配置单位或产地)名称为山东舜生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包装规格为1kg,批号为16110402,制剂规格为饮片,生产日期为2016-11-04的中药饮片益智(仁)1kg,购进价格236.00元/kg。以上中药饮片经抽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规
3、定。经调查,潍坊坊子凤和医院从山东舜生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以上不合格批次益智(仁)时,验明核实了供货单位山东舜生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但未妥善保存药品合格证明;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没有购进验收记录。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36.00元。经调查,2018年5月4日,坊子区原坊子仁济医院由于业务需要已更名为潍坊坊子凤和医院,两者为同一个医院。2017年12月4日,原坊子仁济医院因应用劣药违法被我局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
4、定书》文号为“坊市监案处字〔2017〕69号”。(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潍坊坊子凤和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山东舜生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合格供货方档案表》、《供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调查表》、《实行“三证合一”后舜生堂增值税开票信息》、《销售清单》、《中药饮片质量保证协议》;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
5、育局出具的《证明》。(处罚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1、潍坊坊子凤和医院应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该当事人在此前两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处罚裁量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药品)》编码10。给予潍坊坊子凤和医院涉案货值金额3倍罚款,计708.00元。2、潍坊坊子凤和医院购进中药饮片益智(仁)时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潍坊坊子凤和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涉案中药饮片货值金额3倍
7、罚款708.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坊子支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坊子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坊子区政府(地址:坊子区凤凰大街75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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