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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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德市第三人民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时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临时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为临床服务,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临时工是指未能进医院正式编制,不属于向外单位借用的(包括单位借用和个人借用),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性用工,纳入医院的临时工劳动管理范围。第三条科室应严格掌握用工需求,合理配备临时工。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均占用本部门的编制(每2名临时工折合为1名正式职工编制),超编科室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的岗位分类:一类岗位: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医生含麻醉科、护理岗位等)。二类岗位:临床辅助科

2、室医务人员(检验、放射、B超、心电等岗位)、导医护士。三类岗位:电工、驾驶员、锅炉工、消毒员等。四类岗位:收费、洗衣工、门卫、病房工友等。第二章临时工的招聘第五条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对待、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第六条因工作需要,确需招聘临时工的,必须向医院提出申请,说明用工的理由、岗位、条件等,并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第七条临时工的聘用条件:(一)有较好的思想素质及个人素质,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三)临床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临床护士应具

3、有中专以上学历;后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种不受年龄限制。(四)具有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和理论基础,具有岗位工作经验或岗位证书者优先。6(五)具有医院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临时工的招聘程序:1、根据科室的用工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招聘需求、条件;2、相关部门接受报名,应聘人填写《临时工应聘报名登记表》;3、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4、相关部门组织招聘小组(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5、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合格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被聘用的临时工由办公室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

4、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1、身份证;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3、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岗证等;4、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5、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第十条任何科室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否则,医院不予认可,不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在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聘用退休人员,尽量节省人员开支。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办公室会同总务科办理。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十四条招用临时工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

5、同。第十五条临时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从试用期起计算。第十六条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试用期制度。一、二类岗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已有执业资质人员的试用期为1个月,紧缺岗位人员的试用期可另行约定。三、四类岗位试用期为1~3个月。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第十七条6在合同期间,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情形均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合同:(一)重大事故肇事或直接责任者。(二)目无院纪、院规,打架、斗殴,在公共场合扰乱社会治

6、安,影响处声誉或被公安机关警告、拘留者。(三)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月累计超过三天者。(四)不安心本职工作,不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调动者。(五)有偷盗行为,或故意消极怠工、破坏医院财产及设施者。(六)有其他劣迹行为者。临时工有上述所列情况被解除合同者,不得再聘用,违者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相关部门核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由本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报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行政管理第二十一条严格临时工聘

7、用程序,做到手续齐全,克服临时工用工上的随意性,避免不必要的劳务纠纷。第二十二条对临时工的管理要坚持一视同仁、关心爱护、严格要求、择优录用、违约处罚的原则。第二十三条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及在校学生(不包括勤工俭学的在校生、医学院校见、实习人员)。第二十四条院办、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负责:对全院临时工用工的总体管理,掌握使用的临时工名额,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订临时工岗位职责,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审核临时工考勤。第二十五条用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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