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院请假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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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社会福利院请假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请假管理工作,依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和市民政局《请假审批规定》以及我院《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等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

2、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二、院班子成员离开本市休假、病假、事假等,需提前2天向院长请示报批,并填写《院领导请假审批表》(附件1),经院长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示报批。三、院属各部门负责人休假、病假、事假等,需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2),1日以内(含1日)报请主管院长审批,2日以上(含2日)报请主管院长同意,院长审批,经主管院长或院长同意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四、工作人员休假、病假、事假等,需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2),1日以内(含1日)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院长审批,2日以上(含20)报请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同意,院长审批

3、,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五、在请假未得到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极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必须先口头向院长或主管院长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六、请假人员要按时返岗,不可擅自超假,请假期满但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向院长或主管院长电话续假。请假期满返岗后,要及时销假。七、对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或返岗后不销假、逾期不续假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院《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

4、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院《工作人员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院领导请假审批表》附件2:《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2016年3月14日附件1:院领导请假审批表姓名职务请假事由(种类)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天)外出地点在外联系电话院长审批意见年月日备注注:请假种类: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附件2: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姓名部门及职务请假事由(种类)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天)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主管院长意见年月日院长审批意见年月日备注1•请假种类:病假、事假、婚假

5、、丧假、产假、年休假。2•请假1日以内(含1日)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院长审批。3•请假2日以上(含2H)报请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同意,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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