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新预算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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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新预算法的认识2014年8月31H,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修改后的预算法(简称“新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凸显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在下面我将对新预算法的主要改进和对新预算法的实施的一些建议做以下论述。一、新预算法的主要改进(一)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新预算法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

2、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木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木预算功能定为、编制原则、相互关系进行了规范界定。同时,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五级预算的预算体系,将乡级预算也纳入法定的预算范围,删除了“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的有关表述。上述改变更加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二)明确公开透明的预算原则新预算法在开篇总则第一条就明确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公开透明”的预算原则。并在后续条款

3、屮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木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三)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将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修改为: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

4、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岀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岀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同时,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通过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批准,可以増列赤字。上述修改打破了一味强调收支平衡的僵化管理规定,预算管理的重点转移至对资金使用效益的关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实现保障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前瞻性,也为未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多年滚动预算提供了依据。(四)规

5、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举债主体、规模、用途、方式、管控五个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要求地方政府把“隐性”债务摆到桌面上。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述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五)审查监督、追责机制更加务实新预算法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一是细化了预算草案的编制要求,使其能够被“看得清、看得懂”;二是完善预算初步审查制度;

6、三是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内容、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新预算法详细列举了违法事项,并针对不同的违法情节,给岀“降级、撤职、开除”等十分具体的处理办法。上述内容的修订,有利于人大审查监督的权利由“虚”落“实”,使得对违法行为的追责更具可操作性。二、预算法的实施是预算法的生命力,也是预算法律、法规是否具有权威性和能否受到人们尊重和信仰的重要考量。以下是对新预算法实施的建议。(一)树立预算法治意识,强化预算普遍的约束性、强制性的观点。要消除预算与己无关的思想和“预算高高挂

7、,怎么也攀不上”的心态,要消除对预算极不信任的心态,要使人民和社会知晓预算、参与和监督预算、相信预算、信任预算,这是人民在经济上的权利的体现,要形成“预算就在身边,花钱就在眼前,各个遵守预算,人人执行预算”的社会风气。增强预算约束力,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各级领导和干部不能滥用纳税人的钱。要做到能在规定的具体法定时间内真正实现“跨年度的预算收支平衡机制”。充分认识“离开预算谋发展、甩开预算盘子上项目”的风险和危害,以及以各种手段各种名目骗取和套取国家财政预算资金、违反预算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险性。(二)树立预算的整

8、体性意识和大局观念,树立财政的战略思维。正如邓小平同志1954年任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时说过的:过去财政部门的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是因为没有把财政工作当作战略问题和全局问题提出来。他指出:财政部门应树立财政部门的全局观点,财政部门是集中体现国家政策的一个综合部门,它必须服从和服务国家总路线、总任务的实现,是保证总路线、总任务需要的资金。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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