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男性生育权问题

婚姻法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男性生育权问题

ID:35333964

大小:57.91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3-23

婚姻法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男性生育权问题_第1页
婚姻法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男性生育权问题_第2页
婚姻法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男性生育权问题_第3页
婚姻法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男性生育权问题_第4页
婚姻法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男性生育权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婚姻法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男性生育权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婚姻法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男性生育权问题摘要:男性生育权是指男性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积极生育权)、不生育的自由(消极生育权)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积极生育权)。伴随着封建制度的消亡、自由平等观念的张扬以及女权运动的勃兴,女性生育权的保障和救济一直是社会学家、法学家乃至实务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这使得有关女性生育权的立法保护已日渐完善。然而,作为生育权的另一类主体,男性的生育权却没有得到同样程度的关注,相关立法薄弱甚至空白。关键词:社会性别婚姻法男性生育权我国20

2、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并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从整个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看,对男女两性的权利保护是平等的,没有明显歧视女性或男性的规定。但以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来审视其生育权、亲子关系、离婚等具体问题,仍可发现有些规定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其实施的结果并不能真正使女性与男性受到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对现行婚姻法中的男性生育权问题加以分析。生育权是公民在宪法层面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自然人在私法领域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正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伴随着封建制度

3、的消亡、自由平等观念的张扬以及女权运动的勃兴,女性生育权的保障和救济一直是社会学家、法学家乃至实务部门髙度重视的问题,这使得有关女性生育权的立法保护已日渐完善。然而,作为生育权的另一类主体,男性的生育权却没有得到同样程度的关注,相关立法薄弱甚至空白。一、生育权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一项权利,是指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生育权的含义与对“生育”一词的理解有密切的联系。生育一词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生育权是指“妇女受孕、足月怀

4、胎和生产的全过程”,也即“生孩子”;广义的生育权是指“既生既育生与育有密切的关系,多数情况下是既生又育,但毕竟两者处于不同的阶段,在一定条件下会出现生者不育,育者不生(如收养),况且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本文中论述的主要为狭义的生育权,即指“生孩子”。二、我国婚姻法的社会性别问题“社会性别"(Gender)是在西方第二次女权主义浪潮中出现的一个分析范畴。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男女之间的差异不是因为是男女的生理特征而自然产生的,而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是“社会体制习俗”把人组织到规范好

5、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而产生的结果。既然男女的差异是在社会文化和习俗中形成的,故男女之间的不平等是可以通过变革落后的社会文化和习俗加以改变和消除的。正由于承认男女之间的差异,故社会性别平等不是让男性与女性必须完全一样,男性与女性完全一样并不意味着就实现了社会性别平等。无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传统性别分工、偏见及歧视的限制之下,自由做出自己的选择,自由的发展个人的能力。而社会性别理论具体表现在生育权问题上,则将婚姻法社会性别理论设立之初的目的进行了扩大化,显著突出了男性的弱势地位。之所以提出这种观点,是因为在生育权问题

6、中,男性和女性,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对女性生育权保护的提升与扩张,将会削弱和挤压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与保障,法律在生育权保护中人为造成了男性的弱势地位,导致了一种新的性别歧视。从事实上看,2007年,国家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是否男性应该具有生育权问题在人民群众中进行了一次广泛性的调查。调查数据显示,认为女性有生育权的占55.47%,而认为夫妻双方均有独立生育权的占30.52%。可以看出,从民众的朴素心理出发,生育权虽并非仅属于妻子所有,但主要为妻子所有。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看,对于女性的生育权,虽然现行《婚姻法》未作规定,

7、但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作了相关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而对于婚姻关系中与女性相对应的男性生育权《婚姻法》未做规定,其他特别法律法规也没有直接规定男性生育权。2002年末,吉林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此《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是对女性生育权的独立规定和保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内男性生育权都未明确承认,更谈不上男性生育权的独立规定和保护。三、男性生育权利能力必然

8、导致其具有生育权学者们是从我国《宪法》的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中推导出男性生育权的法律依据。本文论及的男性生育权,是以女性生育权为参照系,并且以男性与女性生育权的冲突与其协调为写作意图展开讨论的,因此,尽管公民个人生育权的享有并不必须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和基础,但本文为论述集中起见,所谓的男性生育权均限定在夫妻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