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男性生育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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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一、夫妻生育权的含义与定性(一)生育权概念的界定就一般意义上来理解生育二字,就是“生”和“育”:《试析生育权的冲突与协调》;田建强;《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年3期,即是包含了“生育”和“抚育”两个方面。从哲学发展规律来看,“生”和“育”处于统一过程中的不同发展阶段。从其构成要素来讲,生育权是以生育资格和生育自由为基础,也就是说,生殖权和抚育权是生育权两个实质性内容。而在现阶段的理论与实践中,学者们和普通民众所指的生育权大多是指生殖权,即生殖的权利与不生殖的权利,在概念上是不周延的,欠缺了抚育权这个方面。:《论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缺陷与完

2、善》;赵晓红;《学术交流》2009年5期本文将要讨论的生育权即是学界通常所讨论的生殖权范畴,即是狭义理解上的生育权。(二)生育权概念的发展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人类的生育理念经历了三个自下而上的发展过程。:《人权角度的生育权保护》;赵敏;《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3期从原始社会毫无规范和控制完全依靠原始野性来进行的兽性繁殖,到以传宗接代繁衍生息为目的的义务性生育的阶段,再到现代社会生育作为一种权利被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生育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生命历程,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生育真正成为可以选择的行为得益于19世纪中后期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

3、革命之后,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迁,体制的变革带动文明的发展,医疗技术取得长足发展,在客观上,为生育的选择提供了技术支持。与此同时,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促使了人们争取生育权的强烈愿望:《宪法视角下的生育权之保护》;秦博;《郑州大学》2011。在封建时代,妇女的地位低下,“是否成为母亲”17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并不是自己的选择。而女权主义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是女性解放的标志,女性应该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生育就由义务演变为权利:《中国生育权制度研究》;何庚檑;《广西大学》2006。在现代社会,

4、生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认同,由此而言,它不再是一种出于本能的自然权利或者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受到实体法保护的真正意义上的权利。社会的普世价值发生了变化,人们普遍认为,生儿育女是人们应该享有的一种权利。从大自然的一般规律来看,当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生理上出现排卵反应、男性开始产生精子的时候,双方就完全可能成为生育行为的主体。他们既包括婚姻基础上的双方,也包括非婚状态下的成熟(而非成年)男性和女性。从医疗科学技术的范畴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生殖行为实现方式包括人工受精、克隆技术、转基因载体,甚至是单性繁殖术。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下,生育

5、行为的主体也有可能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甚至是一个国家。当然,这需要基于大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并且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这种行为需要法律的规范。进一步讲,这种规范既包括对生育利益的保护,也包括对生育权利的限制:《公民生育权初探》;樊有辉;《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7年2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律最初对生育权的确认是通过计划生育的方式得以实现的。通俗的理解就是,已婚夫妇享有生育权,但需要接受国家的计划和管制,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国家第一次通过法律的方式对生育权进行确。其中,第51条明

6、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17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单单从这一条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生育权的保护,是将其主体限制为妇女的,对男性的保护是欠缺的。不难理解,国家之所以这样做,是和当时的社会背景分不开的,这也符合发达国家的发展规律。在历史上,妇女长期受到男权主义观念的压迫,非但不是生育权的主体,反而成为了生育的工具,社会一般的价值观念即是男女不平等。顺应时代的潮流,放眼世界,需要对女性的生育权进行保护:《夫妻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李小年;《学习与探索》2008年2期。孔子主张,“过犹不及”,《妇女权

7、益保障法》的出台并不是为了否定男性的生育权,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妇女权利的捍卫:《论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保障问题》;刘永霞;《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4期。当时立法优先明确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是反封建和维护妇女权益的需要,可以说,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这部法律起到了它应该发挥的作用:《试论公民生育权的平等性》;陈静忠;《铜仁学院学报》2007年1期。虽然在妇女权益亟待保障的条件下,这部法律在生育权主体的确认上忽略了对男性的保护,却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这也为以后的进步奠定了好的基础。《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

8、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002年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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