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婚姻法解释下的男性生育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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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新婚姻法解释下的男性生育权保护摘要生育是一个久远而弥新的话题,对生育权的关注也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刚刚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生育权的相关规定可谓是男女双方对于生育权的冲突在法律中的又一体现。本文主要从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新司法解释对生育权规定之旨意以及新司法解释下生育权冲突如何解决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这一分歧的处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生育权男性流产  简介:赵聪,江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学。  :D923.9:A:1009-0592(2011)12-282-02    最高人民法

2、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社会上对其中一些规定的争议。如该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涉嫌“剥夺”所谓丈夫的“生育权”,那么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当明确一点,即男性是否

3、拥有生育权。  应当说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无庸质疑的,那就是男性和女性一样,同样享有生育权。首先从法律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此款虽然强调的是妇女的权利,但可以推知,男女在各个方面,包括婚姻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既然赋予了女性生育权,那么也应当赋予男性同等的生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

4、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中的公民当然包括男性,包括丈夫、单身男性以及男性罪犯。部分学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认为只有女性享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从而间接否定了男性的生育权。这实际上是一种对象错误,没有看到部门法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因此不难得出结论,男性享有生育权有法律依据,合乎我国法律的精神。  其次从生理学上讲,生育是通过男性的精子与女性的卵子结合孕育成胚胎完成的。不可否认,男性为生育

5、付出的时间是短暂的,而女性却要为此怀胎十月,男性的生育权最终要通过女性主体方能得以实现,且怀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亦由女性承受。但应当看到,如果排除了男性生殖细胞的介入,单纯女性的生育系统是无法形成胚胎的,而男女各自为生育所付出的贡献大小是生物进化自然形成的,非男女双方主体意志可以改变。因此从生理学上说,排除男性的生育权是不可能的。  最后从自然法层面来看,生育权与生命权、生存权一样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生育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人类延展了的“生命权”,是后代获得生命权的前提和基础,是人类得以繁

6、衍生息的基本权利。因此,生育的权利并不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律只是对这种自然权利加以认同,只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对其进行适当的规范、引导和限制,使之符合国情并与社会的发展更好地协调。因此对于生育权这样一种天赋人权,作为人类两性之一的男性理所当然的享有。  既然在男性拥有生育权这个问题上没有异议,那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做如此规定用意何在呢?我个人认为这应该与当下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是息息相关的。上文中提到的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被一些人误读为:公民不分性别均享有

7、生育权,孩子是夫妻两个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与否的权利。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就发生了大量的案例:医疗机构因无法判定来做流产手术的女性是经过丈夫同意的还是私下擅做的,而被盛怒的丈夫已侵害了生育权为由告上了法庭。于是医方单位为求自保,纷纷修改了人流手术的签字程序——须经男方签字后方可实施。于是就出现了下面的问题:首先是给大量未婚先孕的人制造了很多手续上的麻烦;其实对于部分已婚但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了关系而意外怀孕的女性来说则更加为难;最为棘手的是,如果生育权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共同决定,那么

8、已婚的丈夫为保护自己的生育权而一直不同意妻子做流产手术,那么妻子就只好违背自己的不生育而听任丈夫摆布了,这显然是极为不合理的。因此此次新解释的出台从立法的角度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即妇女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而不是一台生育机器,同时也消除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然而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该规定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即意味着今后女性可以拿堕胎作要挟了,“如果你家不同意XXX,我就把孩子打掉”恐怕会成为对想要抱孙子的男方父母的最具杀伤力的武器。假使女方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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