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解释三》下男性生育权存在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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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婚姻法解释三》下男性生育权存在和救济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刘琳(1992—),女,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法学本科在读,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第二作者,马蕾(1991—),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在读本科生,就读于兰州大学法学院;摘要: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应该是自然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生育权立法与司法中存在性别歧视。男性生育权的权利内容受到诸多限制,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女性生育权。男性生育权的救济值得我们进一步去研究和探讨。关键词:生育权、存在、救济、男性生育权一、引言本文以研究男性生

2、育权是否存在以及现阶段男性生育权如何救济为主题,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以及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对男性生育权的救济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通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社会上对其中一些规定的争议。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该条对于男

3、性生育权救济有进步性的突破,但救济途径单一且存在不合理因素。二、典型案例案例一:叶某(男)和朱某(女)系夫妻。2012年1月13号,朱某未经叶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的胎儿流产,叶某认为朱某的行为侵犯了其生育权,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某称,流产是因为与叶某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对叶某丧失了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法院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案例二:孙某(女)是一名舞蹈老师。2006年与赵某(男)结婚,孙某为了保持身材,发展事业,结婚数

4、年都不肯怀孕。赵某做了很长时间的思想工作后,孙某好不容易怀孕了,此时孙某等了数年的比赛开始报名了,于是在没和赵某商量的情况下,自己去医院做了堕胎手术,赵某知道后大怒,对孙某失去了信心,将孙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判决离婚。三、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一)从生育权的性质角度来看101、生育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所谓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等人身不可分离,并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生育权具有其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以特定的人格权益为客体等特点,是一项人格权,它具

5、有普遍性、平等性。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2、生育权是一项自由权。生育权的本质特点是生育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包括:决定并实施不生育的自由,决定并实施生育的自由。公民在合法的基础上,不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均享有生育权。生育是公民自由的行为,只有当有人阻碍生育,公民请求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来排除阻碍的时候才会产生生育权及其保护的问题。因此生育首先是自由的问题,然后才是权利的问题。103、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的自由权利。在人口与计划生

6、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里的“公民”,显然包括男性。有人认为,丈夫与妻子的生育权平等是一种妄想。否认夫妻平等享有生育权这种观点值得商榷。[2]权利的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由于生理特性的差异,男女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求夫妻在生育活动中有同等和对等的权利,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平等则是处理夫妻关系的一个原则。夫妻生育权的平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地位的平等,也即法律资格的平等。对生育权而言,夫妻双方都具有

7、主体资格,共同享有,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对方的地位。(2)意志的平等。也即在行为涉及对方当事人时,各方要彼此尊重,只能协商进行,不允许强迫命令或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对于生育而言,所谓意志平等,首先是指夫妻双方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次是指在是否生育问题上出现分歧时,夫妻双方应该协商解决,不允许一方强迫另一方,如果强迫而侵犯对方的生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确权的平等,也即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同样的确认和许可。在我国,法律许可夫妻生育,确认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这不仅是一种实际运作,而且直接体现在立法上,夫妻的生育权同样受

8、法律保护。我们承认夫妻的生育权在量上有差别,权利内容不对等,但这不影响生育权在质上是平等的。考虑到男女自然状况的差异和为生育时各自的付出有所不同,女方实际承担的责任较男方重,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给予女方生育权更多的关注、适当照顾进而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是完全必要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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