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江苏、广东考察司法改革及新区法院筹建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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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赴江苏、广东考察司法改革及新区法院筹建情况的调研报告5月8日至13日,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建平为组长,市中院副院长李敬国为副组长,市中院政治部、审管办、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有关人员为组员的专题调研组一行10人,就有关司法改革及新区法院筹建情况赴江苏、广东两地法院(江苏高院、南京市中院、深圳市中院、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珠海横琴新区法院)进行专题调研。此次调研,收获很大。不仅开阔了视野,拓宽了司改及新区法院筹建的思路,而且学到了许多宝贵经验,也发现了原来没有发现的不少问题。笔者现就江苏、广东司法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及深圳前

2、海、珠海横琴法院建设经验作出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市法院下一步司法改革工作部署及康巴什法院筹建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一、江苏、广东司改进展情况(一)江苏法院1.基本情况近三年来,江苏法院案件受理数、审执结数均居全国首位,法官年均办案数200余件,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为此,省高院以积极稳妥作为推进司改的总方针,“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以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为抓手,做好与法官员额制相衔接的基础性配套工作,再逐步推进司法责任制、分类管理等各项司改措施。40该项改革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

3、批示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在全国法院推广。2.主要做法(1)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2013年开始,江苏省法院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书记员招录聘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职务序列、职业保障等管理制度,现已形成以《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总体架构,《招录暂行办法》、《培训暂行办法》、《技术标准及等级晋升暂行办法》、《职业保障指导意见》等六项配套制度为支撑,以及全省统一的《江苏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书》为基本保障的“1+6+1”书记员管理考核规范体系。聘用制书记员由省高院统一社会化招录、统一

4、专业化培训、统一序列化管理、统一合同制管理,解决了法院书记员队伍身份多元、专业化不足、工资待遇低的问题,增强书记员归属感与执业保障,缓解案多人少矛盾。(2)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目前,江苏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任务尚未全部完成,省内各地法院进度不一,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推进法官入额考试。江苏高院于2015年制定了《江苏省法官遴选办法(试行)》、《江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并于今年4月24日举行了江苏法院首批入额考试,规定具有3年以上办案经验的助理审判员方可参加考试,考试采取仿真卷宗的方式,考试

5、通过者与审判员在同一平台参加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一系列选拔程序。二是科学分配法院员额数量。40江苏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总体方案已经制定,但法院内部员额分配问题尚在研究和测算中。案件权重测算引入饱和度与工作量测算方法,摒弃以案件数定工作量的传统办法,旨在解决法院可持续发展问题。三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南京法院将社会化招录聘用的书记员定位为专门作法庭记录的驻庭书记员,实行单独管理,法官助理则承担除法庭记录外的其他审判辅助性事务。(3)审判责任制改革3月26日,江苏高院印发《江苏法院审判责任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以

6、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创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工作方法,组建新型审判团队,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审判团队建设。省高院规定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可以建立以独任制为核心,或以合议庭为单元,适当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审判团队模式,并将院长、庭长编入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其中,南京法院启动“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1+1+1”审判组合模式改革,并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特点和人员结构,逐步发展为“1+N+N”审判团队模式。二是明确合议

7、庭人员及职责。合议庭由审判长、主审法官、参审法官组成,审判员原则上由主审法官担任(过渡期内,非员额法官与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的,由员额法官担任)。另外,合议庭独立决定案件,自行签发法律文书,即合议庭成员40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院长、庭长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三是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规定审委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问题等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通过审委会秘书审查过滤上述范围外的案件。同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及院长、庭长

8、直接参加案件审理的方式,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四是健全院长、庭长办案机制。江苏高院规定,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由院长、庭长、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属于上述案件的,也可以请求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其中,南京市法院将院长、庭长和审委会委员作为审判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全市法院院、庭长办结案件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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