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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0
《新北市立国民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申请介聘他校服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新北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積分審核注意事項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修訂一、為增進辦理介聘他校服務積分審核作業之公平性及一致性,務期工作得以順利推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補充之。二、積分審核原則:除非自願超額或移撥教師,得檢具前超額學校核發之證明,併計服務年資外,其餘均應以現聘學校服務期間同一階段別之資積,方得採計。(一)年資:1.採計期間:至103年7月31日止。2.年資之採計,以服務期間具有合格教師或試用教師資格,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為限。3.服務年資以學年度為計算單位,同1學年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折半核計;男性教師服務期間之服役年資及育嬰留職停薪得採計基本積分
2、。4.學年度內有同時兼任2種以上職務之情形時,應擇一採計;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折半核計,未滿半年,不予採計。5.兼職之加分應檢附考核通知書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據以辦理。6.新北市政府核定102學年度之偏遠及特殊偏遠地區國小如下(表一):表一新北市102學年度偏遠及特殊偏遠地區國小名單三鶯區大成國小深坑國小十分國小 建安國小屈尺國小雙溪國小 插角國小坪林國小淡水區忠山國小 有木國小石碇國小 中泰國小 五寮國小瑞芳區瑞柑國小 坪頂國小 民義國小 瑞濱國小 石門國小 中湖國小 九份國小 乾華國小 二橋國小 瓜山國小 興仁國小大埔國小 濂洞國小 興華國小成福國小 吉慶國小 老梅國小七星
3、區東山國小 瑞芳國小橫山國小 野柳國小 義方國小三芝國小大鵬國小猴硐國小 屯山國小大坪國小瑞亭國小 育英國小崁腳國小 鼻頭國小水源國小 中角國小 柑林國小新莊區長坑國小 三和國小上林國小 南勢國小 萬里國小牡丹國小 嘉寶國小保長國小貢寮國小 瑞平國小文山區直潭國小 福隆國小 興福國小 雙峰國小 澳底國小金山區金山國小龜山國小 和美國小 金美國小和平國小 福連國小特殊偏遠地區國小永定國小 平溪國小文山區福山國小 雲海國小菁桐國小文山區坪林國小〈漁光分校〉-14-表二積分審核原則基本積分-專任教師服務年資每滿1年核給2分合計最高以40分為限加分偏遠學校每滿1年核給1分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滿
4、1年核給2分導師每滿1年核給0.5分兼職年資主任、園長(園主任)、支援本府所屬各機關教師每滿1年核給2分組長、人事、會計、學年主任、市輔導團團員、童軍團團長每滿1年核給1分(二)成績考核:1.採計期間:97學年度至101學年度。2.年終成績考核,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者,每年核給2分,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者,每年核給1分;另予考核,依考核款別,分別核給1分或0.5分。合計最高以10分為限。(三)獎懲:1.採計期間: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授權學校核定之獎懲令及市級以上之獎狀,其核定日期在98年4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者,均得採計,合計最高以1
5、5分為限。2.同一事由之獎懲,應擇一採計。(例如同一事實同時獲得記功1次及獎狀1紙。)(四)研習進修:1.研習時數之採計:正式合格教師自98年4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止,參加教育部、各市市政府教育局及其所屬公立國中小與幼兒園、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教育部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辦理之教師研習並於本市教師進修研習系統有登錄者,均予以採計。2.前述研習時數,均應經服務學校依程序核證者,始予採計。如以學分計算者,1學分以18小時計,35小時折合1星期,每滿1星期,核給0.5分,未滿1星期不予採計,合計最高以15分為限。其計算公式如下:研習進修積分=(研習總時數+學分數×18)÷35×
6、0.53.進修學分之採計:採計期間,最近5年,即97學年第2學期至102學年第1學期。三、申請限制:(一)須現任國民小學或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校師,且在同一學校實際擔任教學工作滿一學期以上。(二)依照偏遠地區法令甄選錄用之教師須服務滿相關規定年資(大學須服務滿5年、專科須服務滿5年),並取得一般地區合格教師資格者始得申請介聘至一般地區。(三)甄選錄取分發至本市偏遠學校之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2年(四)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或市外介聘,不得同時辦理兩者之申請。四、教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介聘:(一)留職停薪,未於103年8月1日以前,辦理復職者。(二)未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
7、員會同意者。(三)延長病假,未取得康復證明並完成銷假手續者。(四)曾參加本市市內介聘,無故不到介聘學校報到,經市府教育局列管有案尚未解除者。(五)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14-(六)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七)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或評議期。五、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二種介聘科(類)別;若以非現職任教科目調動者,須檢附3年內任教該學科(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1年以上之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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