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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国(公)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申请介聘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制度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事科)教育部令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台參字第0970063337C號令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台參字第0990013087C號令修正第5條壹、依據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貳、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辦理現職教
2、師(以下簡稱教師)介聘。前項教師,包括國立高級中學、國立高級職業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教師。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過: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三、非屬依本部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之教師。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向本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第三條本部為辦理教師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
3、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本部中部辦公室主任為召集人。第四條教師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科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前項所稱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五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
4、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達成介聘未依限報到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第六條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一、虛報介聘原因。二、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參、98年12月11日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第3點要點內容如下列條文: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作業,並執行國
5、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四條第ㄧ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二、參加介聘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書函報本部辦理,並得提列缺額供教師介聘;學校無缺額者,亦得參加介聘。參加介聘學校名單及其缺額由本部公告於介聘網站,公告後即不得變更。三、各校應依下列積分基準審核相關資料:(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具第ㄧ目至第八目介聘原因,擇一採計),最高50分:1.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直轄市、縣(市)學校,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50分,未滿一年者給30分。2.本人
6、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ㄧ年以上者給50分,未滿一年者給30分。3.喪偶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50分。4.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配偶,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配偶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50分
7、。5.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50分。6.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其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且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直轄市、縣(市)者,給50分。7.單身教師服務學校未與父母設籍地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者,給30分。8.全家遷居(本人與家人同時有跨直轄市、縣(市)遷居且設籍之事實)者,給30分。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20分。9因應縣市整併為直轄市有關積分採計之基
8、準99年12月25日起因應縣市整併為直轄市,致使行政區域之劃分有所更動,基於尊重行政體制,今年將以整併後之行政區域作為積分採計之基準。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整併,原屬不同縣(市),現已整併為同一直轄市,有關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採計,今年將不能以不同縣(市)方式採計。(二)年資積分,最高25分:1.在現職服務學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1分。2.在現職服務學校兼任秘書、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2分;兼任科主任、處(室)組長、比照科主任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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