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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儿园教师介聘他县巿服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一、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
2、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本要點第5點第1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縣市須負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市學校(含原學校或其他學校)。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同組成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委員會),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調作業由各縣(市)輪流辦理。聯合委員會並成立電腦作業組,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建議。各縣(市)委員會應於4月18日前上網登錄學校申請委辦介聘狀態及確認介聘管制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單。委
3、辦學校名單公告後若有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四、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國小及幼兒園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委員會操作人員,於上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五、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一)基本條件: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1)教師法第十四
4、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議期。2.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3.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4.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二)服務條件: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
5、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月1日)回職復薪者。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一、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
6、核給標準如下:(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或領有
7、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6.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縣(市)者,給七十五分。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二)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
8、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續服務,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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