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儿园教师介聘他县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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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04年要點審查參考原則五、向各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一)基本條件: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議期。(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提醒申請教師注意。2.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

2、定期限者。提醒申請教師注意。3.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提醒申請教師注意。(二)服務條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月31日止外,餘一律採計至5月07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1.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各縣(市)自行控管。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

3、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者,可以先以切結方式介聘,屆時再換一般地區教師證。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回職復薪者。檢附縣(市)政府復職證明文件。各縣(市)自行控管。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

4、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要求學校確實審查年資及考績部份,不得有短列情事。(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如須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時,應附104年4月13日起至104年5月07日止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1.服務年資是以結婚日起算。2.須檢具配偶服務機關投保公(勞)保或持有自營事業登記證明及投保健保證明。3.兼職或兼課或是以學生身份(博士班、碩士班等)不予採計。4.服義務兵役之所在地

5、不算工作地,志願役可採計。5.須連續一年以上,若服務不同單位且無中斷年資,則准予併計。6.配偶為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及投保健保證明。配偶為自營商無法開具服務證明,亦無法以其他方式認定,不予採計。以營利事業登記所在縣(市)為採計標準。7.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代替)。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1.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替代)。2.須檢附戶籍謄

6、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3.若配偶為外籍配偶,需檢附其永久居留證影本。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1.單親教師係指喪偶、離婚或未婚育有未成年子女,或其子女已滿廿歲而仍在學或沒有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2.須檢附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3.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及養子女比照父母或子女採計。1.持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資格者(重大傷病證明可至健保局各分局及聯絡辦公室申請),須在

7、有效期間內。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1.須檢附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2.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可比照父母採計。3.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設籍新北市,母設籍桃園縣,教師選填縣(市)甲為新北市,乙為桃園縣,皆可採計為90分,惟選填縣(市)須為年滿70歲者所設籍之縣(市)。4.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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