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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5
《独立而中立: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审判权二探讨研究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页眉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独立而中立: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审判权二 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是影响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一个制度性障碍。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的规定,我国审判实行的是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的制度,但在此之外,又设置了审判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由于合议庭的评议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原则,因此体现了
2、司法民主,尤其是在陪审人员参与审判的情况下,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相同的权力,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建构。合议庭的合议制作为审判权的行使方式,它不同于行政权的上命下从行使方式,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因为合议庭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审理,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判决更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判长作为承办人往往具有对合议的主导权,由此形成了合议制度“形合实独”的变异。我国学者指出: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合议制度在实践运作中发生异化,呈现出“形合实独”的特点,即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参与、
3、集体决策的表象下是案件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结果。....页脚...页眉[14]“形合实独”的结果是使合议制名存实亡,司法民主也不复存在。更值得重视的是,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以及权力扩张,使合议庭的权力大为限缩。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其设立初衷是为了保证审判质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在这一制度设置中,应当注
4、意以下三点。第一,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限于疑难、复杂、重大这样三种类型,此外的一般案件合议庭有权作出判决而不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二,上述三类案件是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判断权在于合议庭,是否提请的决定权也在于合议庭。第三,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因此,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存在上命下从的关系。从法理上说,在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之外、之上又设立审判委员会,并且在两者之间形成行政隶属关系,这对于合议庭行使的审判权是一种限制。更为重要的是,由于《
5、刑事诉讼法》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范围未作界定。因此,如何界定这三类案件的范围就成为合议庭权力与审判委员会权力的分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4条第2款规定:“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这一规定将本来是由合议庭认为是否属于疑
6、难、复杂、重大案件改由司法解释加以规定。例如只要是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律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在这一解释中出现了“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这种概然性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权,从而使审判活动的行政化倾向得以加剧。对此,我国学者陈瑞华教授曾经评论提出,上述最后一类案件带有较大的灵活性,而且法院内部的管理一般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审判委员会的会议又往往由法院院长来召集,因此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经常突破“解释”所确定的上述范围。[15]由于审判委员会没有参与庭审,
7、但对于判决结果却具有决定权。这种制度设置就直接导致了审判分离,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不再是审判活动的结果而是行政活动的结果,使我国的审判权偏离了司法活动的规律。 如果说,审判委员会尚是正式的审判组织,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其行使职责尚具有合法性。那么,庭长、院长审批案件制度以及庭务会决定判决结果的制度就完全没有法律根据,是一种刑事隐性程序。我国学者提出:“刑事隐性程序是相对于国家公开颁行的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而言的,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遵循,但并不向外界公布的非法定
8、的程序和规则。”....页脚...页眉[16]隐性程序的特点是非法定性、习惯性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隐蔽性。有些所谓刑事隐性程序实际是内部规定,对外不公开。例如,庭务会制度和案件审签制度就是典型的隐性程序。庭务会并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它是法院内部业务审判庭总结与部署庭内行政公务的会议。庭务会在各级法院业务庭都普遍存在。而且,部分法院的庭务会逐渐把研究案件作为庭务会的主要内容,并将庭务会扩大到所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庭务会一般在合议庭评议前甚至开庭前进行,参与者均可发表意见。对庭务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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