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视野中的社区矫正

探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视野中的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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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视野中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中对犯罪人进行的矫正、控制活动,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在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社区矫正已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本文拟从刑事司法改革的角度论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以引起决策部门及全社会的重视,推动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发展。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现状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1月20日,前述两院两部再次下发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

2、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加上第一批试点省市,全国共有1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2003年8月至2007年底,全国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总数达15.1万人。  几年来,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一片空白,逐步推行到25个省市5865个街道乡镇,进展比较顺利。各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热情很高,这为我国进一步加快试点进程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从近年来各地试点的情况看,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以上海为例,2008年,上海当年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206人,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达54万多小时,成功推荐社区服刑人员就业

3、达352人,推荐参加技能培训151人,帮助解决住房37人、助学复学115人、提供临时性困难补助1260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得到明显加强,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力控制,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由2004年最高峰时的160人下降到2008年底的6人,当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为63人,占0.62%,重新违法l1人,占0.11%,重新违法犯罪率合计0.73%。各地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政府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队伍。各试点省市都设置了承担社区矫正试点的职能部门。上海市培育组建了民办非企业非营利性质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招募社工。北京市在各区县组建阳光

4、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配备协管员,协助政府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鉴于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的实际情况,确立了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工作模式,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确保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迅速启动。  三是对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上海率先确定、实施对矫正对象的五个方面的矫正教育,即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帮困解难。以帮助服务为切人点,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与行为方式的改善,更好地融入社会。上海首次把心理矫正、帮困解难列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注重服务和心理疏导,相对降低惩罚的力度,拓展、深化了我国传统的刑罚内涵,蕴涵了轻刑化、教育刑的价值取向。  四是高度重视

5、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加强了建章立制工作。对公检法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法律文书转递、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等,都进行了制度上的规范。  二、中国社区矫正的未来:值得期待的美好愿景  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虽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所作的探索还远不够成熟,但社区矫正的生命力,以及社区矫正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价值已得到了初步的体现。  (一)将有力地改变我国的重刑化刑罚结构,加快法法治建设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举世瞩目,民主法治建设的进展同样鼓舞人心。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相对于民事、商事等领域,刑事司法的发展是明显滞后的,乱

6、世用重典的传统与习惯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如: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偏多,死刑适用比例偏高;罪犯平均刑期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造成不少罪犯出狱后难以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过于依赖监狱;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严重偏低等。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了45.90%和44.48%。2001年,美国处以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共有662万人,其中,缓刑人数为393万,假释人数为7万,缓刑假释比例约占70%。这些数据说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已经

7、超过了监禁人数这与我国监禁人数占绝大多数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我国近几年的缓刑和假释率分别为15%、2%,管制的适用比例就更低,几近废止。监禁比例过高,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犯罪人对社会的仇恨与对抗,在一定意义上也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初衷背道而驰。改革开放以来,甚至从更长的时间段来看,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重刑化的刑罚结构却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与社会总体上的巨大变化相比,形成强烈反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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