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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43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保障科研项目实施质量,维护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项目管理责任第二条-18-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全校科研项目管理负总责,分管科技工作的学校领导对全校科研项目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技处是全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国资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部、所)(以下简称学院),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共同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一)科技处负责组织全校科研项目的策划和申报、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管理等,协同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三)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学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各项规定的情况,受理对各学院和各项目负责人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举报,对大型科研项目设备招投标、预算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等。(四)审计处负责按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同时出具经费审计报告等。(五)国资处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负责承担大型科研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投标、采购等管理工作,以及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免税申报,科研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等工作。-18- (六)人事处负责科技人才的引进和管理,负责组织全校人才资助类项目的策划和申报,配合做好人才资助类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七)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书的初审,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配合科技处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工作。第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科研任务并按时提交项目报告材料。科研项目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三章项目认定第四条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批复立项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的,校内资助科研项目等。(一)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1.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国家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设立并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18- 2.部省级科研项目。指前款所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3.市厅级科研项目。指省级非科研主管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设立并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项目。(三)校内科研项目。指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第五条学校以牵头单位的身份(以申报书为准)主持申报并获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下达批文有“新乡医学院”名称的,认定为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以合作单位的身份(以申报书为准)参与校外单位主持申报并获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认定为相同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第六条科研项目的归属。经学校认定立项的科研项目,包括:学院、党政和直属部门取得并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归队”原则,直接纳入相应学院的科研工作量考核数据进行统计。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七条-18- 科技处面向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自身优势特色,策划并组织各学院推荐研究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科研项目参加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第八条申报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处依照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统一组织开展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学院应及时传达项目的申报信息,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认真策划、组织申报各级各类项目,确保申报内容客观、真实。第九条对限项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处根据重点学科建设或依托学院情况、研究基地建设情况、科研队伍建设情况,上年度科研项目立项比例和结题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学院的申报指标。各学院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结果报送科技处。第十条外单位在我校兼职人员经聘任学院推荐、人事处批准,可作为我校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全日制在读博士生经导师出具同意函、所在学院推荐,可作为我校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指南方向和需求计划撰写项目申报书,应力求做到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组织同行专家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填报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由学院汇总,统一报送学校科技处。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申请的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审查和汇总工作。-18-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的重大科研项目,由科技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牵头组织开展学科间的协作,集中优势科技力量开展科学研究。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管理按照《新乡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细则》(附件1)执行;科研项目的外协按照《新乡医学院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管理细则》(附件2)执行。第五章项目立项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签署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并按批准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对原研究方案进行修改,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时间报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学校不予立项,并追究相应学院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第十六条由我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我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的纵向项目,一经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即可在科技处办理完成立项手续;其他类别的纵向项目,须同时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和研究经费到校证明材料,方可在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第十七条-18- 科研项目必须纳入科技处统一管理,未经科技处认定立项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学校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具有科研项目性质的经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计的范畴。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序。纵向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序,应以批准该项目的立项文件、下达的计划任务书、以及研究协议等证明材料中所确立的研究人员名单和次序为准。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序,应以该项目所签订的科研合同书等证明材料中所确立的研究人员名单和次序为准。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要定期检查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并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十条多个学院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组织研究计划的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责权利。各承担学院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实施。第二十一条科技处根据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材料,由科技处汇总后统一上报。-18- 第二十二条科技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每年对在研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上报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第二十三条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周期及进度、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规定调整范围的,须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学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科技处审批。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报送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审核。获得批准的,方可变更或终止。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需要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学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送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审批。获得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未能正常执行计划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按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协调和调整。因主观原因导致科研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或因任务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的责任。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和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确定。-18- 第七章项目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七条科技处及各学院应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准则,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循《新乡医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第二十八条科技处及各学院要正确引导和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大力推行分类评价和开放性评价的科研评价与考核机制,建立以突出创新质量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第二十九条科技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校内监督,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尤其是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科研项目,学校将作为重点进行跟踪管理,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审计,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第三十条对项目进展良好、管理成效明显、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团队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科研团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处。第八章项目验收结题-18-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应按任务书(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验收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学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送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无故不能按时验收结题的或办理相应手续的,取消后续各类项目申请资格。第三十二条经学校认定的获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智库”、“科普”等科研项目,如立项文件要求结题的,按文件要求办理;如立项文件没有要求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向学校提交结题申请。结题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目标任务完成后方能验收结题,同时须向项目主管单位上报研究总结报告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第三十三条对于纵向科研项目,同一科研成果不得在不同的科研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于横向科研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结题。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结题证明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科技处按照学校科技档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后,提交学校档案馆进行立卷、归档。第九章项目保密管理-18- 第三十五条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及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科技处2018年3月1日附件1:新乡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细则附件2:新乡医学院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管理细则-18- 附件1:新乡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项目合同签订第一条横向科研合同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下,以“新乡医学院”的名义与校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部门不得对外签订横向科研合同。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和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使用学校科技处网站转载的国家科技部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填写后的合同书应交由科技处审核,方可正式签订。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须满足以下条件:人文社科项目到校科研经费在2000元以上,理工科项目经费10000元以上。后续经费合计超过合同总经费的,必须由委托方提供证明。第四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自然科学类)和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及以上的,须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后,报科技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应明确成果归属。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有关事项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第六条-18-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含保密条款的,在订立合同时,应由相关机构核定密级,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填写《新乡医学院科研合同用印审批单》,并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正副本交由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和学校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八条合同一旦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批,与委托方协商后,签订补充或终止协议并办理经费及项目相关事宜。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凭双方盖章后的合同书到学校计财处开具发票,并将“合同书原件一份、新乡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校内委托合同书三份、新乡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三份、新乡医学院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五联单)一份、发票第二联复印件、计提税金凭证”一并交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进入学校服务门户中的科研系统,录入新立项项目基本信息,由科技处审核立项。第三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第十二条-18- 为鼓励学校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学校收取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5%。第十三条横向科研外协合同及经费的办理,按合同约定及《新乡医学院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管理细则》(附件1)执行。合同无约定的,须经委托方同意后,再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项目税务第十四条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均应出具税务发票,按规定缴纳税金。第十五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科技处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第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减免税办理程序:1.科技处将技术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技术合同登记表三份、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三份报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认定登记。2.经认定登记并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技术合同由计划财务处报送税务部门审核并办理减免税手续。第五章项目责任第十七条-18- 院、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的合同签订、执行、经费使用负有监督责任,若对方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维护项目负责人权益。因院、系(部)和项目负责人原因未及时处理的,应当追究院、系(部)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无法承担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承担。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和工作内容安排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合同引起纠纷,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视具体情况可以暂停项目负责人订立同类项目合同,必要时可暂停该项目的执行。第六章项目结题第二十条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进行结题:(一)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二)合同有效期满,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三)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18- 附件2:新乡医学院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外协项目合同指学校承担的各类项目中有明确规定需要外协的研究、设计、试验、试制、加工、咨询服务等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理、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产出,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第二章项目归口管理第三条科技处为科研外协项目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研外协项目合同,从项目的立项到项目的验收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第四条各学院为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的执行单位,按合同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外协项目按时、全面、高质量地完成。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的协作单位为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的各项要求。第三章项目合同管理-18-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要对科研外协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承担研究的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范围和实力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调研。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1.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该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2.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3.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外协项目须审查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条件,必须委托已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与未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进行科研外协合作,须经学校保密办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签订前,应按学校规定填写科研外协项目合同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和科技处审核批准,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加盖学校科研合同专用章。第八条科研外协项目合同审批时,项目负责人须附任务来源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任务来源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没有明确外协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纸质说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科技处审核批准,并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九条-18- 科研外协项目合同应明确承担单位、合同金额、技术内容、保密协议、完成方式和时间地点、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以及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学校应享有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违约赔偿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标的以内。第十条学校财务处按学校财务规定及合同约定划拨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经费。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学校将对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进行定期或阶段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工作进度、完成状况及存在问题。第十二条外协科研项目应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被委托单位需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由科技处审批、备案。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对外协科研项目材料归档。-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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