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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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中国城乡卫生调查研究中心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新乡医学院中国城乡卫生调查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全面提升研究中心的科研水平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在国家及学校各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研究中心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为新乡医学院管理学院,面向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需求,主要从事卫生管理与决策领域的科学研究。根据发展定位和规划要求,研究中心设立自主科研项目,用于资助与研究中心科研方向相一致的基础及应用研究。第二条为满足研究中心的发展要求和反映研究中心的研究特色,各立项项目应以调查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通过面向全国开展调研,发现和解决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中的现实问题。第三条自主科研项目分为三类:重点项目、规划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资助额度5万元;规划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资助额度3万元;一般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资助额度1万元。第四条自主科研项目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自主科研项目稳定支持研究中心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二)自主立项。研究中心根据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需求统筹规划,申请人自主选题,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择优立项支持;(三)公开公正。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第五条所有研究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研究中心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负责人对研究进度、经费等全面负责,并按协议要求接受研究中心组织的项目验收考核。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自主科研项目的评审和验收;设立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及验收的组织工作。第七条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项目申请书(含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要求编制项目任务书(含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二)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资金,落实任务书约定应当具备的科研条件; (三)按照研究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交项目调研报告、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达到相应的考核目标;(四)按照研究中心工作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数据、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进行归档,促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接受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八条自主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研究中心根据研究需求发布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同一个申报者每年限主持申请一项;已获自主科研项目支持、而尚未结题或未达到考核目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自主科研项目。第九条自主科研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申报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二)围绕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及紧迫性科学技术问题、管理决策问题等开展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三)学术思想新颖,在理论和技术中有明确的创新点,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技术路线(研究思路)合理可行,提出明确的预期成果和达到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取得理论和技术研究的重要进展;(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充足 的时间保证,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能够形成协调稳定的研究队伍;(五)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科学合理,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第十条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专家评审。第十一条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专家组应按照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项目。第十二条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遴选拟资助项目,经研究中心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立项。项目管理办公室逐一建档,并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有关事宜。第四章过程管理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后,研究中心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新乡医学院中国城乡卫生调查研究中心自主科研项目任务书》(含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关系、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标准、以及项目考核目标。第十四条研究中心每年定期组织集中调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求,选择由研究中心组织或自行组织安排调研。选择参与研究中心集中调研的项目,调研全程需严格遵循研究中心的各项工作安排;选择自行调研的项目,研究中心可根据情况提供组织协调和技术协助。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研究中心每年的工作要求,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当年度的项目调研报告和进展报告(含项目经费年度支出)。出现任何不符合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并进行调整。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需要调整或终止项目的情况包括:(一)项目第一负责人外派、调离等重大变化,或因故不能履行项目负责人的义务,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二)项目组成员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按原计划执行;(三)研究条件不能满足研究工作需要,无法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四)项目经批准延期1年仍不能完成原计划任务;(五)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第十七条经批准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第十八条研究中心对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完成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在今后的项目申报中将优先考虑。对没有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将取消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资格3年。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需经研究中心批注同意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下列情况应更换项目负责人:(一)项目负责人调出我校,一年以上不能实际主持项目研究工作,且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换的;(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实际主持项目研究工作;(三)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换。第二十条项目组应严格保管好研究相关的原始数据资料,以便接受检查、审核,并作为论文发表、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整理全部资料,撰写总结报告,积极参与验收。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自主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学校事业费中划拨的项目经费和研究中心专项建设经费。第二十三条自主科研项目的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四条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第二十五条自主科研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审批和支出严格按照学校《经费审批及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要本着保证需要、勤俭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利用的协作条件。第二十七条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研究中心按预算分年度拨付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按年度预算执行。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原则上严格按照申请书或合同的预算进行列支,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将科研任务转包。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督促经费使用情况,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由研究中心收回统筹安排。第六章项目验收与考核第三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结题报告或验收申请。结题验收的依据是《新乡 医学院中国城乡卫生调查研究中心自主科研项目任务书》。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仍未提交结题、验收报告的,研究中心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经研究中心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结题验收。第三十二条研究中心根据项目任务书和研究成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质量较好的项目承担者,研究中心将予以不同程度的科研奖励。第三十三条研究中心对立项项目,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等方面可作为校级科研项目予以对待。第七章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第三十四条自主科研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第三十五条加强自主科研项目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其知识产权为项目承担者和研究中心共同所有。鼓励项目承担者积极利用研究数据资料撰写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研究中心享有研究成果的著作优先出版权。在成果发表及出版之前,双方需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数据、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严格保密,防止成果泄漏和流失。第三十六条项目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道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新乡医学院中国城乡卫生调查研究中心基金项目”字样,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新乡医学院中国城乡 卫生调查研究中心(英文名:CenterforChineseHealthInvestigationofXinxiangMedicalUniversity),否则将不予认定;研究中心可酌情对成果发表及出版进行后期资助。第三十七条项目组成员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科研专项的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新乡医学院中国城乡卫生调查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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