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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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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文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含校长,下同),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
2、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坚持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服务、为推进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教师专业成长服务的宗旨,体现“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不断完善培训制度,创新模式机制,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进修与校本研修相结合,境内培训和境外研修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促进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取得新突破。第二章培训基本制度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
3、分散使用。其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集中培训,校本培训时间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在职正(副)校长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学校管理类培训不少于270学时、学科类培训90学时;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第五条凡年龄男57周岁及以下、女52周岁及以下的我市中小学在职专任教师,均须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年龄超出上述规定的,应按要求参加校本培训,其它类型培训可自愿选择参加,学校应予支持。第六条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
4、培训,其中,岗位实践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一年试用期结束后,方可转入个人5年周期专业发展培训。新任校长岗前或到岗1年内须完成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校长到岗第一年内所接受的规定培训学时不列入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学时数。第七条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项目,其培训时间可计入周期内参训学时数。教师参加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进修期间,一般按每年72学时折算培训学时,全过程培训学时折算不超过180学时。赴宁波市外全职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一般按每年72学时折算培训学时。第三章培训组织管理第八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市、县两级教
5、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筹措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指导、督促中小学校规划和落实教师培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考核、评估等政策。市教育局成立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编制面向本市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指导培训资源开发和培训项目申报、审核。各县(市)区也应成立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第九条校长是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明确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目标,制定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训。要认真做好教师参训审核工作,每学
6、年应统筹安排约20%的教师参加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学校应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好教师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并及时更新教师基本信息库,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要将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转正定级、绩效考核、职务评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认真组织实施教师校本培训,切实提高校本培训效果。学校要重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个人档案》每位教师一册,实时记录参训情况、学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档案》记录并汇总学校各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第十条教师应结合学校工作安
7、排和个人成长需求,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向学校提出参训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时上网申报,准时参加培训,不无故取消或中断已申报项目的学习。第十一条依托“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教师基本信息维护、培训机构项目申报与审核、教师参训报名与审核、培训过程管理与评价等。第十二条教师全员培训、校长提高培训等常规培训项目主要通过“管理平台”发布,供教师、校长自主选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指定性培训及部分专题培训,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文件形式发布,有关人员按要求参训。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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