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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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内容三、部分新政策学习一、基础理论概述二、重要政策讲解一、基础理论概述(一)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一人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时限要求按年计算——按年计算、清算期单独计算;分期预缴——分月(季)预缴、按实际利润→上一年度平均或其他方法、15日内申报预缴。年终汇算——年度终了5个月或终止经营

2、60日内汇算清缴。注销清算——注销之前,单独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可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会计利润适用税率:法定税率25%减免税额:对一个企业的整体减征和免征抵免税额:税收优惠中的税额抵免金额境外所得:还应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金额《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

3、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优先原则:会计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计算二、重点政策讲解(一)收入类政策1.视同销售收入—会计不作收入,税收作收入的项目;(条例第25条、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4、有规定的除外。(条例25条)目前会计准则对企业以自产品偿债、以存货对外投资、以自产品发放福利、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情形已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类2、企业处置资产(国税函(2008)828号)(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

5、合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收入类(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3)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收入类国税函【2010】148号: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

6、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收入类3、不征税收入----涉及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文件《税法》第七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不征税收入是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的收入收入类《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的种类:(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收入类《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税法》第七条不征税收入的具体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7、、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

8、性资金。收入类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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