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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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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2014年2月24日重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第二部分目录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1.1文件框架结构1.2出台背景及制定原则1.3新旧文件衔接1.1文件框架结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1.2出台背景及制定原则出台背景明确执行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制定原则既按照文件规定,也结合征管实际既满足纳税人需求,也体现税务机关管理要求1.3新旧文件衔接3月将出台新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衔接:新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按老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事项,
2、不作调整第二部分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2.1西部大开发优惠2.2新旧软件企业优惠衔接2.3地下车库成本对象的划分2.4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2.5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2.1西部大开发优惠有效目录: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财税〔2011〕58号)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
3、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1西部大开发优惠出具鼓励类确认书机关:1.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2.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两江新区---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商委、市外经贸委下放权限《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2.1西部大开发优惠可同时享受的优惠: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
4、税额减半征税。不可同时享受的优惠: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2新旧软件企业优惠衔接旧政策---财税〔2008〕1号新政策---财税〔2012〕27号1.2011年后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的企业才能享受优惠2.在2011年前,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到期满?2011年前成立但2011年后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否享受优惠?2.2新
5、旧软件企业优惠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2011年前成立但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的优惠。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2.3地下车库成本对象的划分理解重大变更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3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2010年:地下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2012年:由于部分单位反映企业的人防车库现在可对外销售,并办理
6、产权证,但企业规划中注明是人防车库,产品验收也是人防办等单独验收的,产权证上注明是人防工程(政府可征用),因此应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2.3地下车库成本对象的划分最新意见:对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企业会计上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处理且已将成本对象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按照当年市局汇算清缴意见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经完成税务处理的,按原指导意见执行,不再做追溯调整。---原来的不调整2012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停车场所,可对外销售的,企业应当作为开发产
7、品。---新的作开发产品2.3地下车库成本对象的划分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3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国税发[2009]31号文第17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
8、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2.4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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