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_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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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综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林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博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078(2013)01-138-072012年10月20—21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年会在上海召开。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30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此次盛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选举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会议同时选举产生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

2、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顾问和名誉会长。①本次年会讨论的主题为“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交论文130余篇(涵未编入论文集而在现场提交的),与会代表就行政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等问题作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现综述如下:一、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行政救济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请求相关机关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制度。当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都已提上议事日程,研究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进而为相关

3、法律的修改提供理论支撑也成为本届年会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关于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目前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不同机制有不同的特点和程序,在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制度体系中发挥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有学者认为在复议和诉讼的关系上,还是需要贯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如果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还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最终裁决。一个公正司法的存在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确立,将促进和保证行政复议努力做到公正,同时也会提高行政复议公正性的信心。②有学者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①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担任

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郜风涛、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维究和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担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担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荣担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杨海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方世荣、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王黎红担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

5、学院教授于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方世荣、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王超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冯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叶必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杨海坤、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和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皞担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6、院长薛刚凌担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②应松年:“行政救济制度之完善”,本次年会论文。138林华: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认为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当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当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①也有学者认为应当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要转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是万能的观念。应加强行政纠纷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

7、渠道之前的救济,可以设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申诉等救济渠道,尽量将纠纷化解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前。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其他救济途径不能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渠道。②此外,还有学者认为灵活多样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高效便民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导,公正独立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应使三者有机结合、有效衔接,从而建立以社会和谐为价值追求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体系。③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传统上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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