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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 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家林业局、东北林业大学共同主办的以“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于2010年7月30日至8月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功召开。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91篇,会议采用主题发言和分组讨论等形式进行,内容涉及林业改革与发展的法律问题、生态保护与资源管理的法律问题、低碳经济与森林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环境资源法其他理论与实践问题。现将会议发言和论文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林业改革与发展的法律问题 (一)
2、森林法的修改问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于1984年颁布实施,199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对林业的发展方向进行了调整,《森林法》的修改已成为我国当前林业法治建设中最核心的工作。学者们从不同的侧面对《森林法》的修改进行了论述。王树义认为,《森林法》的修改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要弄清《森林法》的修改背景,二是要确立《森林法》的修改原则。从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间,我国相继出台了14个与林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其中,200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
3、展的决定》和200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是两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这两个文件既是我国林业发展战略转型的重要依据,也是《森林法》修改的重要依据。在确立《森林法》的修改原则时,应当遵循全面修改原则、不拘泥于现行《森林法》之内容结构原则、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客观需求原则、充分反映林业改革成果和要求原则、有利于现代林业功能发挥原则以及开放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等。周玉华认为,《森林法》首先应注重体现森林的生态效益理念,注重发挥森林的生态服务价值,在森林的经营、管理和效益生产中要大力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即可持续发展
4、应该是《森林法》贯彻始终的指导思想。王建平基于林权改革所凸显的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保护这一指导思想以及森林、林木和林地一系列制度构造的理由,提出应该将《森林法》修改为《林业法》。 ...上述学者是从宏观的层面对《森林法》的修改进行了探讨,还有学者从中观、微观的层面对《森林法》的修改进行了探讨。李启家认为,林权应当类型化,不同类型的森林或者森林生态系统、不同区域的森林可以实行不同的制度,可以采取不同的权利形态。向佐群认为,虽然《森林法》规定了森林的分类管理,但没有构建具体的制度,《森林法》的修改应当把公益林单列专章,并作出专门的
5、、特殊的保护规定。田义文认为,无论是《森林法》的立法目的还是进行林权改革的目的都可以概括为森林要保护、林农要致富,而这二者关系的协调可以通过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来实现,修改《森林法》应更加关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设。高飞龙提出,森林采伐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1)完善林业分类经营政策,实现公权与私权分治;(2)合理界定森林采伐限额的权、责、利关系,促使公权管理自我完善;(3)改革森林采伐许可证管理制度,给经营者以私权空间;(4)健全森林采伐法律责任制度,促使公权与私权各行其是。此外,还有学者从退耕还林、森林病虫害防治、
6、森林认证、森林资源犯罪等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森林法》的修改问题。 《森林法》的修改虽然已经被国家立法机关提上了议事日程,但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从修改的历史背景到修改的基本原则、从立法目的的确定到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从现状看,《森林法》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仍有待深入。 (二)林权改革问题 目前,我国集体林权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而国有林权的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但是,无论是已经全面推行的集体林权改革,还是处在摸索阶段的国有林权改革,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近年来法学界所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学
7、者们对于集体林权改革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林地流转、林权纠纷、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以及集体林权改革的物权法分析等方面。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在于盘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从法学的角度看就是应当规范林权流转。杜群、王兆平认为,林地的市场化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林地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森林法》缺乏对林地流转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反映林地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集体林权改革的国家政策和地方立法中关于林地流转的范围、参与主体、流转程序和流转期限等规定虽然超越了上位法,但非常好地反映了立法的需求和规范理性,应当对这些有
8、益的立法改革成果进行经验总结,并在适当的时候在国家的立法上加以反映,以促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李桦佩、欧丹认为,以“礼”为基础的社会救济途径和以“正式法律”为基础的司法途径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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