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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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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公正新探索--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99年会综述程序公正新探索--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99年会综述作者:李和仁/李玉花11月上旬,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99年会在上海召开。这是本世纪末诉讼法学界的一次盛会,有1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以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问题为中心展开研讨,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取得新进展。司法公正的核心一般来说,司法公正包括两个方面: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其实就是实体裁决公正,但这种实体公正,只是相对正确,没有绝对正确。实体公正也只能是相对公正,并且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因此,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公正问题,或程序公正具有优先性。这符合司法的特点和特殊规
2、律。司法不公的原因和背景可分为内外两大方面。内部因素包括审判机制不完善,法官素质不适应。外部因素主要是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实质上是权力干扰,使司法独立受到干扰。这对法制统一、司法统一造成破坏,最终危及到政治统一。关于司法独立,学者们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一是党的领导方式与司法独立;二是人大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党的领导问题主要是解决如何领导,应主要是制订方针政策、把优秀的人才推举到司法机关,并主要是实行事后监督。在人大个案监督问题上,有人认为其产生的根源是司法腐败,人大代表进行个案监督应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之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初步探讨有人从司法的特性入手,分析了司法的改革之路。根据司法裁判活动的
3、普遍规律,裁判者应保持中立无偏地位,这才能不仅在实质上而且在外观上具有公正的形象,取得控辩双方的共同信任,从而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正义。而裁判者的中立地位与司法裁判活动的被动性密切相关。裁判者的被动性主要体现在司法程序的启动方面。按照裁判者的中立性标准和裁判者的被动性原理,法院不能自行变更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也不能在控辩各方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申诉或者其他申请的情况下,直接对各种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主动发动新的诉讼程序,并作出新的裁判结论。有学者对检警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有人针对实践中检警关系不顺,侦查监督不力,诉讼效率不高的问题,提出了检警一体化的主张。有人则认为检警一
4、体化损害刑事司法的合理性与效率,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我国当前检警关系调整的关键,是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检察调控和监督。据此,有人提出我国检警关系的设想:一是实行双重领导制,即对公安的刑事侦查活动,实行公安与检察双重领导制。这样,公安侦查人员未脱离其系统,其侦查能力不受损害。同时检察官有权指挥调动和监督公安侦查人员。这种关系的确定,有利于检警形成合力,有利于检察监督的强化和落实。另一设想是实行一重领导一重监督体制,但强调监督落在实处。公安侦查活动由其上级领导,同时服从检察机关的监督。在落实检察监督方面,一是监督范围要扩大,对公安机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除强制性轻微的外,原则上应交检察机关审批。二是
5、监督措施要配套。如对立案监督,应当借鉴国外做法,要求公安方面将全部发、破案以及立、撤案情况报检察院。三是管事与管人相结合,以增强监督效力。四是在侦查分工方面,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机动侦查权,同时对涉及两个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可以由负责主罪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在一定限制情况下,也可以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确定侦查管辖。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这种制度即证据开示制度,是国外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与会代表认为,如何保障控辩双方在掌握运用
6、证据上的平等,是使这一诉讼模式得以发挥作用的关键。引入和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不仅需要,而且可行。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控方减少起诉的失误;另一方面,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保证庭审的质量。证据展示是单向展示还是双向展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单向展示,即仅由控方向辩方展示证据。理由是,控方的证据展示是律师先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检察官负有向辩方展示证据的宪法性义务,而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则很难推导出辩护律师也有向检察官展示证据的义务,而且辩护律师取证的权利和能力较之公诉方极为有限,何况案件提起公诉,也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所以,只能由控
7、诉方单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也有学者认为,证据展示应是双向的。因为司法公正不仅要求程序公正,还要求结果公正;不仅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公正,还要求对被害人公正;不仅要求公诉人要有公正的心态和诉讼理念,也要求律师要有公正的心态和诉讼理念。如果仅是控方向辩方展示证据,对控方而言,显然有失公正,对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也有害无利。对开示的范围,有代表认为应是对等开示,也就是在法庭审理前,诉、辩双方互相向对方展示己方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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