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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制度平衡_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第16卷第6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Vol.16No.62008年12月JournalofNationalProsecutorsCollegeDec.2008民事诉讼中的制度平衡———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杨会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102206)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的重点,意在解决实践中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在修法将近一年之际,有必要对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效果作以回顾和思考,为下一步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提供成熟的理论准备和充分的实践积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于9月20日至21日在甘肃兰州召开,共有来
2、自理论界、实务界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30年回顾展望与民事诉讼法典的全面修改、再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会议情况综述如下:一、30年回顾展望与民事诉讼法典的全面修改(一)30年回顾展望陈桂明教授以三次立法为时间标志,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2年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与适用。这一阶段以老一辈的民事诉讼法学家为代表,主要进行了初探性的研究;第二个阶段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如果说第一个阶段以解释法条为主或者为主要特点的话,第二个阶段主要基于前十年的实践开展深化研究,对国外的理论逐步开始引进和评价,对基础
3、理论开展了强化研究;第三个阶段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一阶段可以向前延伸至本世纪初,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独立性进一步得到认同,二是学科研究视角得到转换、改进,如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公益诉讼、代位诉讼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三是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联系日益密切。在30年中,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有四个亮点: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从无制度到制度框架的构建再到现在制度向精细化方向发展;二是在理论研究方面,从78年起步到法条注释、教材体系的建立一直到现在的理论框架和理论制度的创新;三是在研究队伍方面,从最初的星星之火(最初只有十几位民事诉讼的
4、研究者)到后来有意识、成批次的培养民事诉讼的教学研究人员一直到现在“集团军”的形成,目前全国有百余名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授;四是在学术机构上,从无组织到受刑事诉讼法学挤压的“刑事附带民事”的局面到现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学会的正常开展。(二)民事诉讼法典的全面修改代表们总体上以一种积极、正面的心态看待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为这次修法为以后民事诉讼的修改奠定了好的基础,实践中一些操作性不强的规范得以具体化,部分眼前比较集中的、剧烈的诉讼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在肯定的基础上,有些代表提出了一定的批评意见,主要有:修改面过窄,仅限于再审和执行两个方面;对修
5、订后带来的问题缺少预测,如再审审级提高以后给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带来的案件数量的冲击,之前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对策;有些条文不科学,没有处理好条文、制度之间的梳理与衔接;修订规定出台草率,重视不够,与民事法律修改中上上下下的讨论过程无法比拟;作者简介:杨会新,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133·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对司法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没有充分吸收;部分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与会代表几乎一致认为,一部完美的民事诉讼法尚未诞生,现行法亟待修改完善。为下一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完善,与会代表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一是修法的指导思想要明确。关于应当以什么作为
6、修法的指导思想或者修法的目标,学者们之间有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最高目标,有人主张以以人为本、相互制衡作为修法的目标,还有人主张以公平正义、社会和谐为修法的目标。二是修订面要宽,要确定全面修订原则,深浅有度,破立得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程序。三是学界和实践部门要努力形成良性的沟通对话机制和有效的互动关系,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提供成熟的理论准备和充分的实践积累,弄清存在的问题和我们现阶段能够解决的问题。对于学者来讲,尤其应认识到司法的过程并不总是符合逻辑的,对此不能简单地加以批评,应当强化实践意识,强化国情意识;四是修法要
7、与相关周边问题一并考虑,如诉讼与ADR的关系问题等。五是既要学习借鉴又要立足国情,并在尊重中国本土国情,反思中国传统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现代型、应用性明显的民事诉讼法。来自日本立命馆大学的出口雅九教授介绍了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日本近代的民事诉讼法先是全面学习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后来受到了美国法的强烈影响,但在这个过程中日本的传统、日本社会本身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是外来文化与本国文化交融的过程。对中国来说,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即怎么样在坚守自己本土价值理念的基础上把先进的理念融合进来。六是要将加强检察监督与强化法院职责结合起来,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
8、权利。当然在这一点上有人提出相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