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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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论、综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综述宋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3)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5月3031日在武汉举行。本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包括: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法典化与民法典的体系以及民法其他理论与制度。现综述如下。一、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对侵权责任立法和理论的研讨是这次学术研讨会的重点和焦点。在大会的主题报告部分,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分别作了多元救济机制与侵权

2、责任法立法!和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现状与展望!的主题发言。在分组讨论部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的内容,大会分两个小组对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以下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一)侵权法保障的权利范围和一般条款与会学者认为,侵权法首先应明确其保障的权利范围,确定权利范围实际上就是明确侵权法的调整对象。∀草案#第2条的表述采取抽象概括的模式。王利明认为,这一模式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要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界定不清晰,二是权利和利益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而且法律对权利

3、和利益的保护在保护的程度上也是不同的,将权利和利益笼统地规定在一个条款里会给将来的司法实践带来困难;例如,作为民事权利的债权是否受侵权法的调整,∀草案#第2条的表述并不清楚,而且即使规定侵害债权也应该有一些特殊构成要件。有学者建议,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中财产和人身!的表述,避免使用权益!一词。关于∀草案#第2条的性质,王利明指出,它就是一个一般条款,目的在于确定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侵权法不应局限于对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还应包括对物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说,所有绝

4、对权都应在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丁海俊副教授认为,∀草案#第2条是全面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这一条与∀草案#第7条和第8条形成了以第2条为核心、以第7条(过错责任)和第8条(无过错责任)为支撑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范结构。但是,北京大学尹田教授认为,∀草案#第2条只是一个宣示性条文,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因为其没有解决应该怎样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且与第7条的规定相矛盾。葡萄牙里斯本大学维森特(Vicente)教授从比较法角度介绍了世界上三种不同的侵权法立法模式,认为∀草案#第2条的一般规定非常重要,但如

5、果采用宽泛的一般规定凡是造成损害都应该赔偿会引起一些风险。关于侵权法是否仅仅保护民事权利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侵权中的权利!指的是所有的民事权利;也有学者认为侵权中的权利!还应包括宪法上的权利、善良风俗中的权益等。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教授认为,一般而言,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绝对权、支配权或与之相关的权利,有些绝对权可能跨越公、私法领域,如果侵权法仅局限于保护民事权利,那么很多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能无法获得民法救济,因此在侵权法的∃153∃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总第132期)调整范围上应该持开放态度。

6、关于侵权法是否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法不适用于知识产权,若将知识产权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需要在归责原则上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否则会带来负面效果甚至不好的国际影响。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和物权是同类型的权利,侵权法可以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保护范畴,至于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别内容可以在实体法中作出规定。西南政法大学李开国教授认为,不将知识产权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畴也是可以的,知识产权法能够为知识产权提供足够的保护;侵权法即使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保护范畴,也要参照∀德国民法典#的规

7、定区别对待,即侵害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能同等对待。(二)侵权法的功能定位张新宝认为,尽管20世纪以来侵权法的功能已从单一的救济或损害赔偿功能向多功能的方向转化,但救济或损害赔偿功能仍处于主要地位,预防与惩罚功能只是次要的。中山大学张民安教授则认为,仅仅把侵权法定位为救济法是一个消极的表现,除了救济功能外,侵权法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权利确认功能。侵权法通过对利益的保护完成了从利益到权利的确认,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利益的保护达到了利益平衡。但是,大多数学者反对侵权法的权利确认功能之说。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认为,权

8、利的观念先于权利的救济,侵权法的功能应该侧重于明确彼此之间行使权利的自由的界限,而不是在于确定是否有权利存在。清华大学程啸副教授指出,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固然是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侵权法的赔偿功能不可能兼顾所有形式的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在损害的多元救济机制中的定位应该是现代侵权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三)侵权法的价值平衡张新宝认为,利益衡量主要不是裁判中的问题,而是立法中的问题;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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