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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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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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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姻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22、中国法学创新网来源:中国法学会网作者:佚名22日期:2014年12月19日链接:http://lawinnovation.com/html/xjdt/13067.shtml10月18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完善研讨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10月18日上午8点30分,中国婚姻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浙江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陆剑锋,杭州市委副秘书长、政法委副书记徐小林,浙江工
23、商大学陈寿灿副校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虞晓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明侠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在开幕式主席台就座。首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代表中国法学会致辞,接着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同志先后致贺辞,然后由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夏吟兰会长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次会议主要围绕以下三个专题进行研讨:“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司法改革下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公共政策对婚姻家庭法的影响”。现根据本次年会的交流
24、论文和小组发言讨论情况,将与会代表研讨的主要问题与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一、22婚姻家庭法的完善针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完善”专题的发言研讨中,与会学者们围绕这两个方面立法与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完善,积极建言献策。(一)涉及婚姻家庭人身关系之立法的完善1.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程序与效力问题在对结婚登记瑕疵问题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从程序上,既有采取行政诉讼的,也有采取民事诉讼的;在处理结果上,既有认定婚姻有效的,也有认定婚姻无效的,
25、还有撤销结婚登记的等。有学者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建议对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要进行利益考量,根据个案的情形,审慎裁判,不能轻易裁判撤销结婚证。另外,要把受欺诈结婚的纳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并将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由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双轨制”处理,改为统一纳入民事诉讼“单轨制”处理。对于离婚登记程序,有学者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自由有余,限制不足的缺失,亟需明确登记离婚的民法属性和行政登记行为的公示功能,建议确立离婚无效、考虑期等制度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明确过错当事人的民
26、事责任和过错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2.青年人非婚同居的应对机制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青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青年人同居具有“试婚同居盛行”、“性别差异明显”、“经济限制多、财产积累少”与“非婚生育率低、但却相对高发”的特点,因此,构建相应的法律应对机制势在必行,建议其内容包括:一是加强婚姻普法宣传,便捷结婚登记公共服务;防范非婚生子,保障子女利益;疏通权益救济渠道,完善法律应对机制的必要环节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