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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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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时间:2014-11-1310:08:45 来源:本网综合 责任编辑:elite 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刑事程序建设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郑未媚郭烁宋桂兰祁建建胡志风* 2014年10月18日至19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上海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开幕式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柯汉民,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上海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姜平,上海市高级人民
2、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崔亚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上海市法学会会长陈旭也出席了会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等研究会领导和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院所、司法实务部门专家学者20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年会的主题是“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刑事程序建设”,围绕总议题,下设刑事诉讼原理研究、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和刑事诉讼法实施研究三个分议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大会上就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作了专题发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46副检察长柯汉民简要介绍了检察机关贯彻
3、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和推进检察改革的情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分别就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情况向大会作了专题报告。与会代表们围绕年会议题提交了专业论文123篇,并进行了深入、全面、富有建设性的讨论。现将讨论的重点问题及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刑事诉讼原理研究 (一)关于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 与会代表围绕庭审中心主义及审判中心主义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包括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必要性以及实现的路径等方面。 第一,关于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解。代表们存在不同理解,大部分代表们认为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是两个概念。庭审中
4、心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辞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审中心主义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审判刑事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审判中心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包含三层基本含义,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审判活动才能最终解决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审判活动不仅对于案件的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意义,而且在诉讼过程对于审前也有制约;审判机关必须采用审判的方式作出决定。即,审判中心主要解决外部关系,强调审判活动的中心地位和决定作用。而庭审中心主要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46审判活动。当然,两者存在紧密关
5、系,主要表现为庭审中心主义是实现审判中心的主要途径,没有以庭审中心为基础的审判活动,审判中心的诉讼地位不可能确立,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无以产生和存在。严格意义的庭审中心应当主要在于一审程序,实行于重大、复杂、疑难及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 有代表认为庭审中心包含在审判中心里面。审判的含义有三种:阶段、职能或权力。认为提审判中心不是将其作为一个阶段的含义来提,而是指审判职能,强调树立审判权威;或者是指审判权力,涉及到侦诉审三种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从诉讼结构理论上讲,审判中心没有问题。庭审中心应为重心,选择以审判工作中的庭审为重心,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逐步过渡到审判中心,即庭审中心的
6、未来发展方向是审判中心。 还有代表认为,目前存在的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是略有区别的两种说法,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庭审中心主义是法院的策略性说法。谈庭审为中心,要强调不能以庭前为中心,不能以法外调查为中心,问题解决在法庭上。有代表指出所谓庭审中心主义,主要要看庭审对侦查有无影响;有影响,庭审中心主义才有意义。侦查中的错误,一定要在庭审中得到纠正,才是真正的庭审中心主义。否则就是一种“有害的乐观”。 还有代表谈及庭审中心主义同审前程序的关系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实现庭审中心主义的一大障碍就是审前程序时间过长,检察机关介入过晚,关键证据无法补强、固定。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审
7、判46时,容易枉纵犯罪。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双双落空。应稳妥地拓展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阶段的介入,可能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 第二,关于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必要性和意义。代表们一致认为无论是庭审中心主义还是审判中心主义都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性的体现。 审判为中心是诉讼的必然要求,从证据的角度而言,诉讼过程是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主要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审判为中心是对侦查权的制约,能够规范侦查取证环节,保障取证合法性;审判为中心能推进审查起诉程序的改革。 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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