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对象对刑法中相关问题的影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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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对象对刑法中相关问题的影响(上)  犯罪对象作为犯罪构成的内容,对它的研究,与刑法学理论中的许多问题有密切联系。这是因为,刑法学理论作为一个内部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任何内容都存在内在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关系。犯罪对象内容的不同界定,直接关系着许多刑法理论问题的内容设定,这也可以说是研究犯罪对象问题的价值表现的重要方面。本文不打算全面研究犯罪对象对全部刑法诸理论问题的影响,只就犯罪对象对危害结果和主观罪过的影响作一些探讨。  一、犯罪对象对危害结果的影响  我们要探讨犯罪对象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就必须正确把握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三者的关系。  1.大陆法系国家及台

2、湾地区危害结果、行为客体和保护客体的关系简评  在大陆法系理论中,由于对危害结果的概念一直存在者广义和狭义之争。广义的危害结果说认为危害结果是行为对于外界所形成的在刑法上有意义的变动,这种变动既包括客观可见的行为结果,如被害人的伤亡、他人财物的受损等,也包括客观不可见的行为后果,如信托关系的破坏,国家司法权的妨碍等。前者是行为客体被侵害,是具体的;后者是保护客体(法益)被破坏或义务被违反,是抽象的,德国学者麦兹格赞同这种观点。狭义的危害结果说则认为危害结果专指行为对于行为客体所造成的客观可见的实害与危险。因此,行为对保护客体的破坏或对义务的违反等“客观不可见的行为后果”不包括

3、在危害结果之中。德国另一刑法学者麦耶是该观点的提倡者。[1]这种观点也是通行的观点。对于通行的观点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刑法中的结果应该理解为“对法益的侵害”...。这种结果不是客观的自然现象,而是一种法律评价,即认为行为已经对被保护法益造成了损害或使被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之种的评价。[2]根据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成立必须经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次评价,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理论上一般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和保护客体,前者是危害行为直接攻击、侵犯的对象,是客观可见的具体的人或物,后者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是客观不可见的抽象的法益,如生

4、命权、人格权、健康权等。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保护客体则不是。因此,行为给行为客体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构成要件要素,而给保护客体造成的危害结果则不是构成要件要素,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构成要件该当性作为一个中性、无价值的犯罪成立的基础,其法律规范评价留待违法性和有责性去解决。也就是说,行为给行为客体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实是否违法,由违法性判断加以认定,而危害行为是否侵害保护客体是进行违法性判断后得出的结论。当存在行为客体并且行为对保护客体的侵害主要通过行为对行为客体造成的危害结果标示出来时,行为给客体造成的危害结果相互一致;当不存在行为客体的场合,因为没有直接攻击、侵害的具体对象

5、,因而也就没有相应的客观可见的危害结果,但在违法性评价时,该行为一定被认为对一定的法益造成了危害或危险,这种侵害或危险的结果就是行为给保护客体造成的危害结果,它对犯罪的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却不是构成要件的内容。这是由犯罪成立要件内在逻辑结构所决定的。无论是广义危害结果说将行为对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造成的侵害或危险,都包括在危害结果范围内,还是保护客体侵害说以行为对保护法益的侵犯或危险作为危害结果的内容,都是不符合犯罪成立要件的特点。因此,狭义的危害结果说,即将行为对行为客体造成的侵害或危险界定为危害结果的内容,是与他们的犯罪构成理论相协调的。这种危害结果与保护客体没有直

6、接的联系。  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保护客体即法益的侵害或侵害的危险。如韩忠谟认为,“凡属行为,对外界事物均足发生影响,其影响已趋实现者,在刑法上谓为行为之结果,其范围与一般事理上所认之结果不尽相同,刑法每视其所直接保护之法益,受不法行为侵害之影响与否,论定行为之结果,其他事理上结果,不在刑法目的的范围内者,即置而不理,……”[3]林山田也认为,“行为所造成之外界变动必须对于刑法条款所保护之法益业以造成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之虞,或者对于刑法条款所诚命之义务有所违背,而具有刑法重要性者,始为行为结果。”[4]但他与麦兹格一样,认为危害结果

7、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只是他对于危害结果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认为对于刑法所称之行为结果通常仅指狭义的即客观可见之实害与危险,若为客观不可见之结果,则不属于刑法所称之行为结果的范畴。[5]台湾刑法理论强调危害结果的刑法意义,也即危害结果是行为对法益的造成的侵害或危险,但在表现形式上认为是对行为客体造成的客观可见之实害与危险,这种理论将危害结果、行为客体和保护客体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危害结果的本质特征,应该说它较之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显得更为合理。  2.前苏联及我国危害结果、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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