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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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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邮件的查询与扣留浅议邮件的检查与扣留张毅邮件是实现通信权利的重要载体,关系着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三条对邮件的检查、扣留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下结合《邮政法》第三条对邮件的检查、扣留略作一些分析。一、如何理解《邮政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邮政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上述规定与1986年《邮政法》第四条的规定有所不同,保护的范围主要限于公民的通信权利,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前面增加了公民限制语,从而将商业活动的信件通信与公民通信权利区别开来。这主要考虑,公民享有的通信权利属于基本人权范畴,是公民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组成部分。受到宪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1948
3、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1998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七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国外和其他地区宪法(基本法)对保护公民通信权利也有相应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十条规定:“书信秘密、邮件与电讯之秘密不可侵犯。前项之限制唯依法始得为之”。《泰王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也有类似内容的规定。商业活动的信件通信则不属于宪法层面保护的基本人权范畴,不应等同于公民享有的
4、通信权利。也就不应适用宪法保护公民通信权利的有关规定,而应由有关法律进行调整。公民通信的信件范围,1《邮政文汇》2010年第11期可以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私人信函”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2〕66号)对“私人信函”的界定。该复函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根据《邮政法》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信件通信检查应当符合以下法定要件:一是法定
5、事由。检查公民信件的法定事由为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二是法定机关。检查公民信件的法定机关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其他执法机关均不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件。三是法定程序。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二、如何理解《邮政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邮政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结合《邮政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邮政法》第三条第二款
6、规定应理解为,除公民信件以外的邮件检查、扣留,应当由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不可以对邮件进行检查、扣留。这里的“法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狭义理解,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检查、扣留邮件的主要情形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六条规定,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根据《海关法》
7、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出境物品包括进出境邮寄物品。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2浅议邮件的查询与扣留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
8、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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