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务与会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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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税务与会计差异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国家经济政策。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只对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征收,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含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换句话说,只要征收消费税的必定征收了增值税,但征收增值税的不一定征收了消费税。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税务与会计差异适用于消费税,但消费税在个别情况下有其特别规定:1.收入确认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根据《消费税暂行

2、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生产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

3、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两者对比可以发现,消费税法销售货物并未考虑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等问题,只关注法律形式的转移。会计体现谨慎性原则,更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税法确认收入范围大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如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对于自产自用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收入。2.收入计量的不同产生的差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

4、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

5、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除了一般规定之外,税法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还有特殊规定,也是和会计处理的不同之处:(1)对生产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的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消费税。(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

6、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4)对于酒类(除啤酒、黄酒)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此项押金应在收取时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5)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若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额征税,没有销售的,按组成计税

7、价格征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6)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核算销售额: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利润。3.收入确认时点不同产生的差异《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规定。消费税税务与会计关于收入确认时点具体对比如下:销售方式税法会计差异(因确认时点不同而导致的差异)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的,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一致赊销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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