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对於延展性权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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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美國法對於延展性權利金條款之探討第一節概述前章主要在討論延展性權利金條款可能涉及的競爭法議題,尤其是就競爭法對現有專利授權契約條款之相關規制的角度,探討延展性權利金條款可能發生的問題。然而,延展性權利金條款畢竟與現有的授權契約限制條款有所不同,以下,本文將整理美國政府相關機關、法院及學說上針對延展性權利金條款所表示的見解,期對此問題有進一步的認識。第二節美國政府相關機關及法院對延展性權利金條款之見解目前美國政府相關機關及法院對於延展性權利金條款的見解並不多,但仍有值得說明之處。首先美國國家衛生院(NIH)於1999年發表了一篇準則,表達強力反

2、對延展性權利金的立場。在美國法院方面,就其有限的案例來看,其似乎並不完全反對延展性權利金條款。而在FTC與DOJ方面,其於2002年舉行的一系列聽證會中有針對此問題進行討論,亦於2003年的一篇報告中對於延展性權利金的問題略有著墨,然僅止於延展性權利金相關優缺點的說明,並未明示其對此問題的處理方式。以下即分述這些美國政府相關機關及法院的見解。第一項美國國家衛生院的態度89美國國家衛生院(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NIH)對於延展性權利金是採取強力反對的立場。美國國家衛生院為美國之政府機構,其負責的事項中,有相當部分是推廣

3、健康、醫療、食品等相關領域的研究工作,其不僅自行進行相關研究,亦委託或資助其他機構進行此類研究工作。1999年12月23日,美國國家衛生院發表了一篇通告(Notice):「對於受NIH資助者取得或散佈生物醫學研究資源之準則與指172令」(下稱NIH通告)。NIH通告主要係針對於接受NIH資助之機構或單位而發,其中詳述了該等機構或單位於取得(obtaining)或散佈(disseminating)生物醫學研究資源(Biomedicalresources)時所應遵守的規定。該通告分為二部分:原則(Principles)與準則(Guidelines)。原

4、則部份主要是表達NIH的基本立場,包括四點:(1)確保學術自由與發表自由;(2)確保拜杜法案(Bayh-DoleAct)的適當執行;(3)減少學術研究的管制障礙;(4)確保經由NIH資助所發展出來之研究資源的散佈。而準則部分則進一步對原則部份所宣示的基本要點作一些細節性的說明。NIH通告的主要目的,在於使受NIH資助者了解NIH對於其訂立取得研究資源或散佈研究資源之契約的立場。該通告在幫助受NIH資助者了解:(1)其於散佈研究工具(disseminatingresearchtools)時之合理條款;(2)其於取得研究工具(acquiringrese

5、archtools)時,所簽訂契約條款應注意的限制。172NIH,PrinciplesandGuidelinesforRecipientsofNIHResearchGrantsandContractsonObtainingandDisseminatingBiomedicalResearchResources,supranote12.90NIH通告中認為:延展性權利金或延展權不合理的限制了學術(academic)自由及發表(publication)自由,且不當地評估研究工具的173價值,阻礙了科學的進程。因此,NIH並不贊成契約中使用此類條款。NIH

6、於發表本篇通告前,曾於1999年5月25日發表本通告之初稿,並徵求各方意見。在給予NIH的建議文件中,有些評論者認為延展權不應被禁止,因為此類條款可降低起始費用,幫助研究者取得研究工具。但NIH表示,他們知道欲取得研究工具的研究者可能會同意此種條款,可是他們認為,此類條款不只是限制了後續工具的取得,亦會使得多重束縛(multipleties)與衝突利益(competinginterests)的情形擴散至整個產業,而這種情形正是現在174取得(access)研究工具發生問題的主要原因。NIH表示,在考量評論者的建議後,他們還是認為,延展性權利金並不符

7、合NIH的政策。接受NIH資助者應以實施費(executionfee)或年費(annualfee)的方式簽訂此類契約。因為,以未有專利權的最終產品(finalproduct)之銷售成果決定權利金,或對於此類最終產品享有延展權,會降低研究工具的使用(discourageuseoftools)。NIH認為,以最終產品決定權利金的方式比較適合用在研究工具本身就是最終產品的情形,而不適合用在使用研究工具來繼續研發的場合。儘管,NIH通告僅能約束接受NIH資助的機構或單位,但NIH173Id.,「Reach-throughroyaltyorproductri

8、ghts,unreasonablerestraintsonpublicationandacademicfreed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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