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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提案权制度:美国法的经验与中国法的完善3肖和保一、问题的提出股东提案权制度(shareholderproposalrule)是指符合一定资格的股东有权提出符合形式要件的提案,刊载于公司寄交给各股东的委托书征求资料之中,作为各股东行使投票权时的参考,以平衡经营者与股东之间落实企业民主之精神,维护投票权的公平行使。〔1〕股东提案权是现代公司法中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与委托书竞争共同构成现代公司法中股东在公司治理上扮演更加重要角色的手段。〔2〕在现代公司中,由于股权过于分散或者过于集中,公司经理层或大股东均有滥用其地位的倾向,从而形成对股东的压制,损害股东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公司治
2、理结构,保护股东利益也就成了现代公司法研究和立法的一个重点。赋予股东以提案权,对于促进公司民主、预防资本多数决之滥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贡献匪浅。〔3〕自美国立法引入股东提案权制度以来,各国和地区公司立法纷纷效尤。〔4〕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提案权制度,这属立法中之漏洞。〔5〕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33条第2款确立了股东提案权制度,无疑为公司法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迈出了一步。但是,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法》修订时对这一制度呼声很高,〔6〕但学术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尚十分不够。在有限的几篇论文中,有人在对各国文本比较的基3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1〕赵德枢:“美国证券
3、交易法中股东权制度之研究”,载《政大法学评论》(1990年),第2223-2224页。〔2〕刘连煜:《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页。〔3〕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3页。〔4〕《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4条、《日本商法典》第232条之2中第1款、《韩国商法》第362条之2第1款、《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137条(1.1),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2条之一均是对股东提案权制度的确认。〔5〕同注[3]引书。〔6〕参见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95·©1994-2010China
4、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础上提出了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构建的设想;〔7〕有人对上市公司股东提案讨论与表决程序进行了探讨;〔8〕有人对我国股东提案权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9〕上述研究在介绍域外立法、构建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遗憾的是,这方面总体研究成果依然偏少,而且上述研究对该制度的价值、运行现状以及我国与域外具体情形的差异缺乏分析和把握,因此其研究对我国借鉴这一制度未能提供充分的学术资源。又因为“宜粗不宜细”的立
5、法技术的影响,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这一制度规定得十分粗略。在笔者看来,过高的持股比例要求、狭窄的提案权范围以及持股时间、救济措施、提案排除理由的缺失极有可能使这一制度沦为具文。为了避免这一危险,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制度的渊源、价值、具体规则、运行实践进行充分的考察,针对中国的现实,完善股东提案权制度。在众多可以借鉴的立法例中,最早确立股东提案权制度的美国法无疑最具价值。二、美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缘起与变迁股东提案权制度滥觞于美国。在19世纪,美国的许多大型企业通常是采用闭锁公司或者合伙形式,其经营权一般由其所有者掌握。〔10〕因此不产生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但至20世纪,大型企业逐渐由那些在
6、股票市场上购买少量公开交易的股票持有者所有,而公司逐渐由那些没有或者很少拥有股份的职业经理人经营,即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11〕公司的控制权已经由所有者转移至管理人。〔12〕至20世纪20年代,许多大型企业的管理层将公司财富和公司权力(power)中饱私囊的倾向日益严重。〔13〕面对股东权力的日益退化和萎缩,美国国会表示了他们对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司民主的担心,〔14〕为了防止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股东提案权应运而生。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问世。该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提案权,但赋予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认为有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者权利的必要时规范公司代理权材料”。〔15〕194
7、2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正式确立了股东提案权制度。该法要求管理层将所有的“应由股票持有者采取行动的适当主题”的提案置于代理权征集表。由于担心股东提案权被滥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遂于1948年对这一制度作出了第一次重要的修正,增加了管理层排除提案的实质性理由。根据该修正,管理层可以将那些主要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出于个人恩怨的提案排除在外。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还采取了〔7〕郑佳宁、武贵振:“论股东提案权制度”,载《黑龙江政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