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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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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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法官助理这个词语是一个舶来品,国外的司法机关早就设置了这一职位,并且形成了完善的法官助理制度。而在我国,这还是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是将审判实践中的审判性事务和辅助性事务分开,法官助理从事辅助性事务而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  Abstract:Judgeassistant,asanimportedaysoundsneentandbeingbuiltovertime.enttoimprovetheefficiencyofjudgementbyseperating

2、judgingissuesandassistantissues,throughtheJudgespecializingontheformerandit’sassistantonthelatter.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正;效率;法官助理制度;重构  Key,fairness,effieciency,judgeassistantsystem,reconstruction  一、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02年7月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目的是要加快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

3、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在该改革方案中,最引人瞩目的措施之一就是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这标志着我国也开始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但作为一个新生的制度,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本文首先试图解释一下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以及法官助理制度所具有的特征。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又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1],设置其的目的是为法官开展审判活动提供辅助性服务。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只是为法官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以使法官能从审判活动的琐事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优质高效地审判案件。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

4、协助,主要是从事审判活动过程中的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2.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为法官的开庭审理做好准备,使庭审能够优质高效地完成。3.庭审后在法官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4.对于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之前有意愿和解或者撤诉的,主持调解或者处理撤诉问题。在法官助理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过法官的审核确认。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特征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和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辅助性人员,工作上应该听从法官的指导。在改革后的审判模式中,审判组织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在对证

5、据进行整理时,法官助理没有资格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不能对是否存在证据失权的状况作出决断,而只允许对一些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通过记录加以固定,并组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交换证据;在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法官助理可以协助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但该调解方案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应当经过合议庭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由合议庭签发调解、裁定。因此,法官助理只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工作上也要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能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审判作出表态,更不能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2.法官助理的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的独

6、立性。法官职业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审判职权的重新分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组织中,三方各司其职,不得越位。法官助理的设置可以成功的避免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接触,避免对案件先入为主、未审先断,法官只能通过庭审活动接触当事人,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在改革后的审判组织中,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也是设立法官助理的目的之一,将法官与当事人尽量隔离开来,法官不能包办诉讼过程中的所有事物,而就应该坐堂问案,确定案件的审判方案。法官助理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凸显了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实现审判工作的环节化,从而保证裁判

7、的公正化。  二、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已经试行了一段时间,但总体来说还是处于摸索阶段,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尽合理,没有把审判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区分开来。例如立案工作,不管什么样的案件都是由法官来承担,但是在美国,一般的立案事务由书记员办公室的一名立案人员就可以完成,只有遇到案情复杂、难以决断的情况,才由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作出决断。另外还有执行工作,在我国也是由大量的法官来负责,但是在英

8、国,司法执行在执行官的监督下进行,执行官是行政官员而非司法官员[6]。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执行工作也是由执行官负责的。在中国现行的这种机制下,审判长选任制和法官助理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很难实现。如果把现在的助理审判员全部转为没有审判权的法官助理,那么立案庭、执行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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