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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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浅谈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各级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提出原则性意见。在《改革纲要》中说:“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法库县法院以此为契机,综合考虑本院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辖区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通过竞聘和考试等方法新选出20名法官助理近日走上了岗位。同时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积极探索法院人员管理的新机制。   笔者有幸成为一名法官助理,现就法官助理制度谈一下自己

2、的理解。 一、对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解   法官助理的历史渊源:中国历史上的法官助理最早出现于明朝中期,称之为幕僚,当时有“无官无僚不成衙”一说。幕僚其主要重要任务是处理讼案,州县官主持庭审时很少浏览案件的全部材料,全靠幕僚准备的案情摘要以获得庭审中必需的信息。此外,在开庭前州县官要咨询幕僚的意见,但幕僚在开庭时不允许出庭。在许多方面,我国古代的幕僚制度与美国现代的法务助理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如美国现代首位法官助理是由当时最高法院大法大秘书网哈瑞斯·格雷于1882年所雇佣,法官助理主要工作包括:审查各方递交的材料,为法官归纳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及提出判决建议。

3、一些法官要求他们的起草裁决书的初稿等。   法官助理的概念。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提出,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在《改革纲要》第三十三条说:“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由此可见,法官助理进入审判实践是近年来人民法院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所以对法官助理的准确定义就显得由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区别法官助理与助理法官。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就是从事审判事务的辅助人员,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但不具有审判权的人员。前者是助手,后者是法官;前者没有审判权,后者可以裁判案件;前者为法官服务

4、,后者为公正服务。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首先造就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就必须给法官配备足够的辅助人员,以便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审判活动,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其次,法官助理可以成为当事人与主审法官之间的“真空层”。当事人不能直接触到主审法官,而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法官助理又没有审判权,这样有利于法官公正审判。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能更好地体现出“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 二、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中已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庭前组织

5、交换证据;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笔者认为,在这十二项工作职责中,最重要的应着眼于为庭审调解和协助制作法律文书两项工作。首先法官助理可以主持审前调解。可将法官助理分担法官调解的职能划定在法律许

6、可的范围内,即由法官助理“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其次协助制作法律文书工作。法律文书的签发属于审判权的范畴,法官助理无权行使。但一份法律文书应该是深厚的法学理论底蕴、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文书制作技巧的综合体现,为了让法官不必过多地分散精力于文书制作中,可以根据法官的授意,协助法官做一些草拟法律文书的基础性工作。这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助理的价值体现。 三、对法官助理如何处理内部关系的理解。   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二者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法官助理要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周密组织庭前准备工作,并将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总

7、结出来,法官开庭时可直入主题。为法官公正、高效的审判做好铺垫。   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法官助理从事送达、调取证据、协助法官进行案情调查,在法官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应仅限于庭审记录和装订卷宗,两者服务的范围不同。 四、对法官协理选任的建议。 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   法官助理作为法官专业型助手,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职务,对其任职条件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应介于法官与书记官之间。在法官缺额的情况下,通过必要的选拔程序和法律程序,也可以任命为法官。可以说,法官助理是法官人选的培养基地和后备人才,所以选任必须具有专业性。 从法院的优秀书记员中选任

8、  随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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