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重组业务的涉税变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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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兼并重组业务的涉税变化要点针对各地税务机关反映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在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并优化了征管流程,明确了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公告出台背景www.bf.edu.cn在财税〔2009〕59号文和2010年第4号公告发布以后,各地反映一些规

2、定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如何将上述规定与现实中的重组案例进行有机衔接也缺乏规范可行的操作指导。这就需要结合各地征管实践,进一步完善重组管理中的若干基础概念,规范申报表和报送资料,优化征管流程。与此同时,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事先核准的管理方式亦越来越不适应重组市场的需要,特别是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在取消之列。转变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方式已成当务之急。为此,在充分吸收各地征管经

3、验和广泛听取基层税务机关、部分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代表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出台了2015年第48号公告。公告主要变化1.明确股权收购和合并主导方。2015年第48号公告第二条明确,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

4、方);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www.hantangjiaoyu.cn致力成为银行、财税、资本领域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国际化教育服务集团2.区分五种情形确定重组日。2015年第48号公告对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进行了解释,明确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2)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

5、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3)资产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4)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5)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3.明确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可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针对财税〔

6、2009〕59号文第十条“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的规定,2015年第4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

7、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明确重组各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应提交相关资料。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不论是重组主导方,还是其他当事方,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www.hantangjiaoyu.cn致力成为银行

8、、财税、资本领域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国际化教育服务集团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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