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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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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康菲漏油事件看我国海洋发展问题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海洋环境作为环境问题的一类,引起各界关注,国际、国内对环境问题的理论研究及相关立法也得到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损害的公益性被广泛重视,对于渤海湾蓬莱19-3溢油事故的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经国内法律和海洋专家组评审,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法律服务机构团队公开选拔基本结束,中国的官方律师团队已于8月底正式披挂上阵。通过对现有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的完善,明确将公益性损害纳入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制度的调整范围,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
2、责任制度。关键词:海洋环境环境污染责任资源丰富发展潜力正文: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管辖海域辽阔,海岸带和海洋资源丰富,沿海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的影响,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一系列努力,近几年,我国海洋环境恶化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总体污染趋势有所减缓。我国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明确指出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3、,指出海洋环境保护要由重视污染防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转变;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海洋环保工作的重点,要求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工业污水。为强化海洋环境法制建设,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为,国家有关部门积极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还结合国家城考、创模、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建设,将沿海城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纳入考核指标。
4、《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海商法资深律师处获悉,康菲公司也开始在华寻找代理律师,“应该会偏重于过去在本土船舶溢油事故中颇具被告代理经验的律师”。目前律师团队正加紧研读国家海洋局提供的“海量材料”,进入诉讼准备阶段。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将是律师团队的面临的首个难题。尽管目前国家海洋局在通报批评和责令清污堵漏时仅提及康菲公司一家,但一位接近官方律师团队的法学家指出,从法理上讲,持有溢油平台51%权益的中海油,以及在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理赔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排除列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要避免康菲中国绑架其他公司。”该人士称。此外,国
5、内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已明确,康菲公司应为海洋生态损害行为承担赔偿义务。但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向《经济参考报》表示,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的赔偿标准的确定,目前在国内缺乏明晰的法律条款。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固然可使环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从损害赔偿的角度看,更为重要而且更难以克服的问题还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在于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实践中也是这样掌握的,而在海洋污染损害中,这种做法存在明显不足,因为海洋污染
6、损害存在如下特征:1、海洋污染行为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要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污染行为造成的,通常比较困难。2、污染物进入环境,他们与各要素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会发生物理、化学、生物的反应,因而使海洋污染行为的实施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在时间上间隔较长,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隐蔽和不紧密。3、要证明海洋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和仪器设备。而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人力、财力和科学技术方面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审判实践中,要证明必然的因果关系,就要证明有下列因果关系链条存在:行为人在生产
7、过程中有特定的有毒物质产生——该有毒物质排入环境——通过海洋及通海水域使毒性扩散——到达受害人的身体或财产——导致损害发生。因为审判实践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和海洋环境污染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在诉讼时效方面有如下问题:1、环境损害的特殊性问题。表现在由于环境侵害具有潜伏期,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经过长时间反复多次的侵害,甚至是多种因素的长期复合积累,方才显现的。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势必发生损害结果尚未发生或者无法确定,诉讼时效业已届满的不合理情形。2、因无法确定诉讼相对人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可
8、能是由多个排污者造成的,也可能排污者远在千里之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3、公益权保护问题。因为环境保护的客体是环境资源,一方面,按“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和日益恶化的环境现状,必须加大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力度。另一方面,侵害公益权造成的是一种中长期损害,而海洋环境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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