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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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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各镇政
2、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耕地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居)委会、镇政府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落实以下工作:(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五)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5中山市各镇区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
3、的其他耕地。耕地面积按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的现状耕地面积为依据;基本农田面积按市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依据。第四条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第五条补贴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基本保持同步增长模式,根据生态补偿工作动态评估进行周期性调整:(一)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2018至2022年分别按照212、225、239、253和268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2018至
4、2022年分别按照106、112、119、126和134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第六条各镇(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协调镇(区)国土、财政、农业、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明确部门工作分工,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落实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工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应依法履行耕地保护权利与义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认真做好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管控工作,严格按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偿资金。第七条耕地保护补贴资金5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
5、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镇财政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全市耕地保护补贴。第八条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和年度土地利用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面积核定耕地补贴面积,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资金筹集到位后1个月内将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指标下达至各镇区财政部门。第九条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将资金使用方案报所在地镇政府审批同意后,镇区财政部门方可将相应资金拨付至责任单位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具体实施方式
6、由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第十条各镇政府应当设立专账核算省、市各级投入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15元/亩·年的标准按实际核定面积直接补贴给承担相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扣除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后所剩的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保护补贴资金,40%由各镇政府统筹使用,用于本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余60%原则上按实际核定耕地面积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和其他责任单位,
7、如因下达资金数额较小不便使用的,可经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责任单位同意,由镇政府统筹使用。第十一条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会议同意后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整治和农田集约经营等。(二)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三)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四)村公益公建事业,包括精准扶贫开
8、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等。第十二条各镇政府、村(居)委会要把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市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应每年度组织对各镇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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