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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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构建和谐、幸福、美丽中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广东省民政厅等16部门《转发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8〕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海葬、树葬、花坛(草坪)葬等方式进行撒散、深埋,达到不作任何标记、不留坟

2、头、不占地或少占地处理骨灰目的安葬方法。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是指由市民政局、文明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定期联合举办,以群众自愿参与为原则的逝者骨灰海葬、树葬或花坛(草坪)葬活动。第三条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纳入市殡葬管理所部门预算。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对象为《骨灰寄存证》持证人(以下统称持证人)。第五条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逝者生前为我市户籍居民或《骨灰寄存证》持证人为我市户籍居民。(二)逝者遗体经殡仪馆(火葬场)火化后,骨灰寄存在经批准设立的公益性骨灰楼或安放地,并能出具合法有效证明。(三)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活

3、动。第六条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标准为:海葬1000元/具骨灰,树葬或草坪(花坛)葬600元/具骨灰。第三章补贴申请和发放第七条持证人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须于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现场填报《中山市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声明书》及《中山市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并于报名参加活动时提供如下材料:(一)《遗体火化证明》原件;(二)《骨灰寄存证》原件;(三)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四)持证人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原件。持证人非我市户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有效身份证明。第八条市殡葬管理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持证人。申请材料缺失的,持证人可自收到市殡葬管理所通知之日起

4、7个工作日内补交材料。逾期未补交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补贴。第九条符合申领条件的,市殡葬管理所自收齐申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社会化发放。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每具骨灰申领一次补贴,严禁将同一逝者的骨灰分多份、多次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和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第十一条持证人对所提供的骨灰和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变造、伪造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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