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分发国中技艺教育学程学生就高中职实用技能学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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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輔導分發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40506821C號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05722C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60508947C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7733C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七點、第十點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生涯適性發展,輔導其繼續升讀實用技能學程,特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指具

2、有技藝發展興趣、性向及能力且曾選讀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二)實用技能學程: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並依本部所定實用技能學程暫行課程綱要實施教學之班級。(三)身心障礙十二年就學安置學生: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之十二年就學安置學生。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十日前請各國中調查就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升讀實用技能學程之意願。各國中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調查結果陳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作為實施招生總量管制及核定實用技能學程職群科別之參考依據。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考量

3、各地區參與技藝教育校數及地域因素,分區成立輔導分發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小組),辦理輔導分發工作,並指定學校承辦輔導分發事務。前項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區域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技藝教育學程國中校長代表及辦理實用技能學程高中職校長組成。主任委員由承辦輔導分發學校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代表擔任。區域內僅有一所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且地域遼闊,校距太遠,無法合併辦理分發者,由該校自行依第七點作業原則辦理分發,免組成小組。五、小組之任務如下:(一)依核班情形,擬定

4、區域輔導分發之招生簡章。(二)依招生簡章製作文宣資料分送轄區內國民中學及辦理技藝教育學程高中職學校宣導。(三)依輔導分發作業原則辦理學生分發。(四)審訂與職群相關之特殊表現項目及給分基準。(五)辦理其他與輔導分發有關事項。六、輔導分發作業期程自每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八月二十九日止,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於六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分發及報到作業﹔第二階段於八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分發及報到作業。各區輔導分發作業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申請日期、分發作業日期及報到日期,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七、輔導分發分二階段辦理,以十八歲以下之國民中學畢(結)業學生為對象,其分發作業原

5、則如下:(一)第一階段分發作業:1、輔導分發對象: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並取得職群成績之國中畢(結)業生。其辦理方式如下:(1)第一階段輔導分發時,每班應預留二個名額供身心障礙十二年就學安置學生入學。但各班無就學安置之學生,該預留名額得列入第二階段輔導分發。(2)各區分發小組會議得依各校科班別特性,訂定身心障礙安置學生選讀之相關安全注意事項。2.申請文件:(1)升學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生涯檔案輔導參考表(如附件一)。(2)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A1、A2表(如附件二、三)。(3)選修職群轉化分數之修習證明書。(4)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技

6、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證明文件(無者免附)。(5)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無者免附)。(6)技藝教育學程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3.申請方式:(1)各國中收齊並審核申請輔導表件後,於期限前送達該區小組。(2)非應屆畢業生以親自報名或郵寄方式報名。4.分發優先順序: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應屆畢(結)業生為優先分發對象,非應屆畢(結)業生為第二優先分發對象。各該對象,依下列規定順序分發:(1)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者並為低收入戶。(2)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者。(3)低收入戶。

7、(4)職群綜合表現積分高低為準。5.前目各小目申請人數超過核定招生名額時,以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修習職群擇一成績最高之轉化分數、選讀職群數及特殊表現得分三項計算積分,依積分高低進行分發作業;積分相同時,由各小組訂定優先分發順序。6.第一階段分發報到後,缺額應公告,並辦理第二階段之分發作業。(二)第二階段分發作業:1.輔導分發對象:(1)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應屆畢(結)業生於第一階段未提出申請或未獲錄取者。(2)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之非應屆畢(結)業生。(3)未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之應屆畢(結)業生。2.申請文件:(1)曾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應屆畢(結

8、)業生於第一階段未提出申請或未錄取者,應送表件同第一階段申請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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