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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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摘要:广义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伴随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其具体化的保险类型延展至医疗行业是极其必要的。其中推行强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命令,另一种是法律保障。虽然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地方性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由于受市场需求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配套险种滞后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试点工作效果并不理想,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大范围的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因此建构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推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迫切。

2、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必要性、实施模式一、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在地要求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就医疗领域而言,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下,社会各界都在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办法,在为数众多的方案中,推行“医疗责任险”被业界看作是当前化解医疗纠纷、处理医患矛盾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但自从该险种推行以来,由于医方的投保积极性不高,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医患纠纷的“顽症”并未消除,相反,甚至还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面对难以调和的医患矛盾,越来越多的人

3、意识到“强制性职业责任保险”势在必行。但在当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还很不充分、投保主题的参保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对于是否应该实施并推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均没有统一的看法。就总体而言,在当前无法找到更有效途径解决医患矛盾的情况下,实施并推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还是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医疗责任保险在西方又称为医师责任保险(physicianliabilityinsurance)或医疗过失责任保险(medicalmalpracticeinsurance),属于专家责任保险(professionalliabilityinsurance)范畴。.

4、..所谓专家责任是指提供专门知识服务或技能的人员(如医生、律师、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等),因其服务的过失或疏忽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专家责任保险又称为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提供专门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专家行为(professional’Sactivity)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①江毅.医疗责任保险的历史、现状及来来[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50.比如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上位概念是责任保险,《保险法》将其归类为与人身保险相对应的财产保险范畴。从当前我国各大保险公司开展的保险业务来看,责任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律师职业责任

5、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等。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医疗责任保险正是为转移被保险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医疗过失对第三人(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诞生的。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就是指投保的医疗机

6、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当患者或其亲属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②陈绍辉,袁杰.郑嘉龙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6,6:23.③[9] 陈玉玲.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取向[J].上海金融,2002(1):2-4.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则是指政府通过立法或行政命令手段,强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必须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当投保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北京为例,

7、北京是国内较早进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的城市之一。从1998年起,北京就开始以“自愿投保”方式推广医疗责任险,但效果并不理想,投保率太低。以2002年为例,北京551家医院当中接受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只有16家,2003年仍不足20家,到2004年,接受承保的医院更进一步缩减为4家。面对这种情况,2004年,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所有非营利性医院必须统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其实质就是“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正是在该险种的推动下,北京市的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率和保费收入才大有改观。据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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